他們對容積率的意見。所以柯文哲市長在 10 月 26 號以前,曾經指示過彭振聲加速行政流程,讓京華城早日完工。在 10 月 27 號,都發局就上這個公告公展的簽程。這個簽程有提到,該公司要拆除原本的京華城購物中心,變成是商辦。所以為了確保原本已經申請執照的樓地板面積,才提出用《都市計畫法》第 24 條去修訂本案土地使用分割槽管制規定,來增列容積獎勵的專案。 所以這個簽程講得很明確,京華城公司是為了確保原本的樓地板面積 120,840,才用《都市計畫法》第 24 條去增列容積獎勵的專案。這個簽程也提到說,但是本案已經經過行政法院判決駁回原告之訴,針對 120,840 的部分,所以市府是不需要予以補救的。所以他其實也提醒說,行政法院已經判決市府勝訴,不需要補救。這個簽程還寫到說,這個「西部計畫」案中有關綠建築、智慧建築、耐震設計等獎勵,《都市更新條例》未規定的事項,準用《都市更新容積獎勵辦法》規定來辦理。 所以其實柯市長說他不會看公文的附件,但是公文的主旨、說明、擬辦都會仔細讀過。我剛才講的這些,其實就是這個公文的主旨、說明跟擬辦,所以柯市長應該是要讀過的。在這個簽程上面,有貼李德權的黃色便利貼,說「為了公平執行容積獎勵跟移轉,應該依照《都市更新條例》等既有全市一致性的規定」。這個公文在送程的過程有發生一些插曲,楊智勝說局長是通知市長,所有案件在追,公文已經被李德權退到承辦課這邊,是我重新再帶過去,有跟李德權副秘書長去主張容積獎勵,針對李德權主張容積獎勵要依《都市更新條例》這個部分,跟李德權做一個說明。然後市長是有通知吳,說明在樓下等這份公文的簽程。 好,這個簽程也有副專家學者諮詢會議的記錄。所以我剛講的一連串的專家學者反對意見,也就連同了這一份會議記錄以及這份簽程,都擺在了市長桌上。所以縱使你不看附卷,你單純看公文字身,也會知道本案是京華城公司依照《都市計畫法》第 24 條去申請變更「西部計畫」,而且目的就是為了去確保原本的 120,840 樓地板面積,來增列容積獎勵的專案。而且刪除樓地板面積的訴訟,北市府已經勝訴了,所以是不需要補救的。容積獎勵的專案為未規定的事項,是準用《都市更新容積獎勵辦法》。李德權也主張應該要依照《都市更新條例》等全市一致性的規定,才會立於公平執行。所以從這些簽程裡面所提到的內容,就會知道本案是 120,840 的變形,並且是參考《都市更新條例》,可能會有公平性的問題。 柯市長在做出決定以前,他還知道哪些事情?之前有講到了,他在 105 年就做了很多的批示了,所以他一定會知道京華城涉及到龐大的利益,應該要合法處理。在一年前,108 年的時候,京華城也依照《都市計畫法》有申請變更過的新規計畫,當時就有一些負面的報導,議員也就批評,獨立財團。市長是有在會議的時候討論這件事情。第三件事情是苗博雅在 109 年 6 月的時候,有去質詢過京華城案,原因是不透明的。第四件事情就是林中明在 106 年的 8 月,有跟柯市長說京華城是不符合《都市更新條例》要件的。第五件事情是 106 年到 107 年間,柯市長多次的參加都市更新論壇,知道京華城沒有達到《都市更新條例》的要件,而且《都市更新條例》容積獎勵會涉及到土地財團的問題。第六件事情是市長在 103 年 7 月的市政白皮書,有質疑說需要都市更新的地區沒有人聞問,那些並非急需更新的住宅居然可以申請《都市更新條例》的容積獎勵,《都市更新條例》已經「壽終正寢」,並且他也知道本案是唯一一個給他「覺醒」的都市計畫的案件。 所以他也知道說,京華城其實並沒有真的「死刑」,這個「西部計畫」還是在爭取容積獎勵。所以檢方並不是要主張柯市長是都市計畫的專業,但他第一個知道議員、媒體、社會大眾都關注這個案件,他知道本案涉及到龐大的利益,是燙手山芋;他知道京華城不是《都市更新條例》地區;他知道「爛給」《都市更新條例》容積獎勵會引發公平性跟土地的爭議;他知道本案是為了確保 120,840,才以「西部計畫」爭取容積獎勵;他知道本府已經勝訴了,不需要給予補救;他也知道李德權認為應該要依照一致性的規定給予容積獎勵;他也知道這是唯一一件「撐給」他覺醒的都市計畫的案件。他同時知道計畫成希望加速行政流程,早日完工。所以柯市長還是蓋了這個章。 柯市長一直說,因為前面秘書長、副市長都蓋章了,沒有表示什麼意見,我沒有想太多就蓋章了。可是問題在於說,爭議這麼大的案件,為什麼沒有想太多呢?但在公務員的角度,他們的觀察是什麼?原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