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在公務員的角度,他們的觀察是什麼?嚴巴瑞說呢,在這個情況之下,我們當時的氛圍並沒有「不讓京華城公展」的選項。我們已經表明在訴訟當中不應該再做決定了,要等到訴訟之後再決定。但都委會並沒有採納我們的意見,把原本要回覆 1284 的訴求,轉成是允許京華城用都計法第 24 條來申請容積獎勵。都發局擔任出審單位,要依照法規做審查。但本案京華城府級長官柯文哲市長、彭振聲副市長、應曉薇議員的影響力,會表示叫我們儘快處理,變成我們審議的強度會降低,一定要公展。本案並無「不公展」的選項。所以其實他有明確提到,當時的氛圍就是市長、副市長、應議員的影響力,必須要讓他們儘快處理公展這件事情。 下一個問題是說,為什麼彭振聲副市長沒有自己覺醒,卻上呈給柯市長覺醒了?彭副市長在庭中的說法是:「我認為不是法、不是法的地方是不符合規定,需要來用,所以我不用我的假章來覺醒,讓柯市長來決定。我有疑慮,所以沒有決,所以給最高長官來決定。如果這個案件在我這邊覺醒,我會退回都發局,不會送公展。」 市長說他要加速行政流程,到底有沒有加速?是有的,而且快了 10 倍。這個 10 倍不是一個誇飾或虛數,這個 10 倍是有字的。因為邵琇珮說在時效上面快很多,他說印象中針對南港輪胎工廠的案件,在局內的階段都有半年到一年以上的時間,才會覺得案件可以到公開展覽的程度。我們的例子呢,比如說南港輪胎案或中泰賓館案,他們也依照都計法第 24 條另外提出容積獎勵的申請,他們都歷時 10 年以上,不可能這麼快速。如果都發局收案的時候,有時間跟空間可以妥適合理地審查,發現有不合理或違法的地方,都發局就會請他們修正或退回,不會讓這個案件這麼快速公展並進到都委會當中。 那 10 年到底怎麼算的?邵琇珮在審判中是說呢,他印象中這位南港輪胎的案件,是 99 年公告,他在 89 年進到都發局的時候已經在討論,所以到 99 年公告,應該有 10 年左右的時間。那中泰賓館案件呢,他看到文獻是在 84 年臺北市商業區通盤檢討的時候有提到,公告時間應該也是在 90 幾年之後,所以大概也都是有可能將近 10 年或超過 10 年以上的時間。相比之下,京華城是在 109 年 8 月 19 號的時候提出申請,然後在隔年的 109 年 9 月 9 號決議透過,然後 11 月 1 號的時候正式公告。所以其實大概就花一年多的時間,跟前面這兩案件比起來,時間上面真的是差了差不多 10 倍。 被告跟辯護人辯稱說:「你公告公展本來就是為了要去聽取各方意見。」我同意公告公展的功能確實是要去聽取各方的意見,但這樣的說法是在模糊焦點。為什麼這麼說?因為依照都議法第 109 條的規定,還有都市計畫法第 28 條的規定,主要計畫跟細部計畫的擬定之後,就應該要送到都委會去進行審議。換句話說,公開展覽是都委會審議前的必經程式,也是都委會審議前的最後一關。但這不代表著在簽呈蓋章的意義就在於公開展覽。重點在於說,在公開展覽的先行蓋章之後,等到公展期限完成之後,就會送到都委會去進行審議。所以意義在於說,北市府或者是市政府已經認可了這個細部計畫的擬定,可以達到送都委會審議的階段,這才是蓋這個章的一個真實的意義。如果像辯護人所說的只是要蒐集意見,那其實所有的人民申請案都可以去公開展覽。 109 年 11 月 11 號市長是正式覺醒,那後來在 10 月 24 號就召開都委會 7754 會議。不過這部分因為是涉及到下一個段落,我們是不是就下午再來繼續?好,現在時間是 12 點 37 分,我們轉譯暫停,後來公開播送也暫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