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之指示,统筹调度管理,政治现金,竞选办公室,木可公司,众望基金会,新雇商协会之资金跟财务。而李文娟小姐呢,她是李文宗先生的包妹,以柯文哲之指示,刚刚我们有讲到她担任木可公司的登记负责人,负责木可公司,众望基金会,新雇商协会的财务会计出纳等业务,并且定期要向柯文哲报告这几个公司跟协会的财务状况。而且在选举期间,她也是纵理柯文哲政治现金专户的收支事项,担任账务出纳审核人员,与财务长李文宗共同管理柯文哲政治财务的调度。OK,好,那第一个部分呢,我们就先讲到这边。那再来呢,我们要进入政治现金的定性跟法律规范。就是在这个案件的这个部分呢,是一个比较大的争点。那我们先来稍微讲一下政治现金。政治现金呢,它依政治现金法的第二条第一款,它是指说,只对从事竞选活动或其他政治相关活动的个人或团体,无偿提供的动产或不动产,不相当对价之给付,债务免除或其他经济利益,但党费、惠费或义工之服务不包括在内。好,这是政治现金法对政治现金的定义。那在这一款的立法理由里面呢,它有进一步在说明,它说政治现金的范围甚广,举凡政治活动之目的,直接或间接对政党、政治团体及你参选人,为金钱、物品或其他经济利益的无偿提供或交付均属之。这些只要是以政治活动为目的,提供的这一些内容都是政治现金。好,所以政治现金法呢,对于政治现金是有很多限制规范的。有收受上的规范,使用上的规范,还有申报上的规范。那我们这边稍微讲一下使用上的规范。其实政治现金法有规定了非常多的限制。好,政治现金法的第23条第一项,跟20条第二项第二款,和第三项第二款,其实都有做一些限制。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二款,有讲到哪些支出是政治现金可以使用的。这边有人事业务...我就不一一逐一念,这些都是跟法条相关的。那第三项呢,第三项第二款也有讲到说,这些内容包含什么,包含杂志啊,这些是可以支用的,但是有些要符合他们的规定。我这边就不详细的说。然后呢,对于政治现金的剩余款的使用限制呢,是规定在第23条的第一项。这边有讲到只有四种,是可以使用政治现金剩余款的。是支付当选后期,与其公务有关的费用。还有捐赠政治团体或其所属政党。还有捐赠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构或团体。第四个是参加公职人员选举使用。好,所以我们看到一政治现金法的内容。人民呢,他如果捐赠政治现金到你参选人的专户。然后你参选人收取之后呢,必须要登载加申报。之后呢,如果有任何的收入支出呢,必须要管一,像政治现金法的限制做管制。而且还要做一些查核。主管机构还可以查核。然后最后呢,如果四年内没有用完,必须要把这笔钱,剩下的钱交回国库。所以政治现金呢,它是基于公益的一个款项。候选人是基于公益而持有。它不是私人财产。以政治现金法所捐赠的专户内的款项,具有公益性质。好,那背告这边有辩称,因为政治现金是要捐给柯文哲的,政治现金专户内的款项是柯文哲的。好,我们来看一下,以政治现金法,是可以这样解释吗?这句话怎么听起来怪怪的。首先呢,大家是不是忘记了。这个政治现金专户呢,在这场选举中的正式名称是,113年总统副总统拟参选人柯文哲、吴欣盈政治现金专户。所以这个专户是柯文哲与吴欣盈共同负责的公益款项,不是个人财产,也不可能是个人财产。好,被告这边,辩护人有帮被告做一些答辩,他们举了两个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的判决,辩护人主张,你参选柯文哲是因为,受证而取得正式现金所有权之人。所以柯文哲可以使用政治现金,只是使用的用途要受到限制,假设有违反,充其量只是处行政法还。所以这边他们提出了这样的抗辩。好,但是我们要打一个问号,主要是因为呢,这两个判决,第一个判决,100年的这个判决,主要是在处理纳税义务人,将土地赠予给乡公所的税捐的问题,这是属于一般的赠予。而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