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予给相公所的税捐的问题这是属于一般的赠予而这个101年的判决呢它主要是在处理政治先见的捐款人他在捐款的时间是不是已经完成捐款的行为是不是已经完成那时候行政法院他套用了一个民法赠予契约的概念要去判断行政法应不应该撤销的识点所以这两个判决的争执点与本案不同无法作为辩护人主张的依据那为什么被告跟辩护人的主张不可裁因为政治献金与私人财产有别好我们先从政治献金立法目的来看一下政治献金立法目的呢第一点它是为了促进国民政治的参与因为支持候选人政治经费也属于政治言论表达的方式之一第二点呢是要确保政治活动的公平跟公正要避免特定的候选人透过无限制且不透明的捐款而去取得整个竞选的优势第三点是为了要健全民主政治的发展要避免财阀或是特定的个人以捐赠款项的方式去间接主导这个国家的公共政策这是政治献金法的立法目的所以我们看到政治献金国家透过对于管制和揭露政治献金的一些规定而去监督政党或政治人物所以这样子可以造成人民呢对政党政治人物的提升进而鼓励人民参与政治以健全民主法制而这些内容这些目的是具有高度公益性的所以我们可以知道政治献金送上政治献金法所有立法目的就可以导出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就是规范及管制政治献金就是为了要杜绝不法捐赠杜绝私相授受跟秘密的金权交换所以政治献金法有这三大功能它可以公开透明的检视政治献金并且强化监督政党跟政治人物而且避免政党政治人物透过政治献金去盈利但是呢如果依辩护人的主张收受政治献金就会让候选人的私人财产增加那公开透明强化监督跟避免盈利这三个功能将会荡然无存我们从政治献金法的一些规范法条规范也可以看出各个都可以导出政治献金是与私人财产有别的一些立法目的第一个是在第十条的部分有规定政治献金要开立新的专户不可以使用旧的账户而且必须要经过主管机关许可之后才可以收受政治献金主要就是因为要避免与私人的原有财产或是将来的私有财产混同这样就会造成查核不易然后再来是第二十四条有规定政治献金专户内的存款不得强制执行而在立法理由里面也写得非常清楚政治献金能做符合只能做符合法定用途的支用与政党政治团体你参选来的私人财产人属有别这是直接写在第二十四条立法目的里面的所以不可以作为清偿私人债户的标的而且政治献金它没有财产的私密性因为刚刚我们有讲到了从二十条二十二条还有二十三条等等的规定有讲二十条的二十二条充分的规定了政治献金的收支要逐笔记载并且向主管机关申报之后向公众公开主管机关也可以对政治献金账目凭证进行一些查核所以这边看到与私人财产的私密性自主性排除他人干涉其实是有大大的区别的再来是政治献金并没有完整的支配权能刚刚讲到有很多使用上的限制而且明确的规定政治献金不得从事盈利行为再来是政治献金的剩余款也是有使用限制的不是说没有花完我就可以随便用这些可以证明他使用上不自由无法从事盈利行为也不可以随意处分再来是政治献金没有办法永久的保留在二十一条的时候规定如果你参选收受之后死亡继承人就要马上把这些钱脚裤二十三条也规定如果你参选人呢他收受了之后没有参选就要停止收手并且把剩余款缴裤好这些都是因为所以可以看到政治献金专户内的款项是不可以继承的如果无法继续应用于竞选或是政治活动的用途的话就要马上缴裤回收还有规定在四年内剩余款如果没有支用完毕要缴回国库第二十三条第四项也对于剩余款对同一个机构或团体每年捐赠的总额有规定不可以超过两百万元有人会说我要做公益啊我要做慈善我多多捐款不好吗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