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做公益啊我要做慈善我多多捐款不好吗不好因为这边有规定不可以超过200万元为什么呢其实是有原因的因为政治现金依法不能永久的继续占有第二点这也是写在立法理由里面的就是为什么要规定有上限就是为了避免任意的私有化透过不当移转变相的无限期延长政治现金的使用期限这是第23条第4项的立法理由所以如果一个候选人把他政治现金无限期的大额的一直捐到一些跟他有关的基金会协会之类的团体的话这样就是等于是变相不正当的去延长政治现金的使用期限这是法所不许的再来是第23条第5项他有讲到在缴回的时候金钱以外的东西还要折算价值以规定缴裤这就表示不论金钱或有形的权利或无形的利益均不得保留任何政治现金所带来的价值而政治现金法之所以有这么多的规范就什么原因呢就是因为政治现金与私人财产有别好我们讲到这边可能等一下辩护人会说立法意旨只说有别并没有特别说是谁的财产可能会说不是私人财产的这个主张只有检察官说而已但其实不只其实关于这一点法院的实物早已经有表达了见解我们来看一下这是台湾高等法院104年上国字第三号的民事判决既然讲到财产我们就来看一下民事判决这个判决也已经上述三审法院确定所以是法院的确定的见解这个判决的事实是这样的有一个候选人A他认为依据内政部的函视他自己有符合参选的资格所以他就去登记参选公职然后他有支出一些竞选经费啊去竞选所以最后他很顺利的当选了不过这时候呢他的对手候选人B就发现候选人A其实他不服资格所以他对他提出了当选无效之诉那经历了法院的诉讼审理之后发现A确实不服参选资格他不可以参选他其实不能参选的所以最后判决A当选无效所以A就没有这个公职的资格了好那A这时候就不乐意啦他就说我花了这么多权选举所以他很生气他因为他说因为错误的函视害我去登记参选并且从我的政治现金专户内支出了竞选经费圈圈万元我受惨财上的损害我要请求国家赔偿所以他对内政部中选会还有圈圈县的选委会提出了国家赔偿的告诉的诉讼好这个判决就是这个诉讼的判决好我们看104年上国字第三号民事判决他有写到前面呢当然就有简介了一下政治现金法对于政治现金的一些规范好那这些规范呢判决指出该法对于政治现金的收受之用和胜于政治现金的处理均有益于个人财产的名文规范政治现金专户内的存款是对于从事竞选政治竞选活动或其他政治相关活动的个人或团体所谓的捐赠属于限制用途的专款具有公益性质而且政治现金剩余款呢要在当时的规定是两年内需要缴回国库险非参选人所得自由使用有别于参选人的自由处分的个人财产最后判决做了一个结论这样的状况呢并没有减损他的个人财产所以上诉人就是我们的候选人A的主张其财产权受损害是自属无击所以从这个判决可以知道政治现金专户内的款项不是候选人的个人财产那这个判决的地缘判决其实也写的蛮白话的我们来看一下地缘判决是台北地缘103年度国资第32号判决前面也是大概减述了一下政治现金的规定然后这边有讲说政治现金呢不只有一些立法目的对于捐赠者捐赠款项等等都有规范并且明确的限制他一些支用的情形都有规范的很明确然后又讲到说如果有违反的话政治现金法对于违反的情形为罚款的规定这样的规定呢与一般公益团体对于捐赠财务的利用不论是用使用规范申报方式使用期限等等的规范他的深度跟强度是全然不同的并没有办法比赴原因所以一般的捐赠或是甚至是对公益团体的捐赠都不能跟政治现金法的管制长度来相比所以是不同的判决这边写道所以原告取得的政治现金显然并非原告的财物以堪认定所以政治现金专户内的款项不是候选人的个人财产他不能主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