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专户内的款项不是候选人的个人财产他不能主张有财产上的损害好我们整理一下这判决从判决跟我们刚刚的政治现金法的一些目的我们可以知道政治现金呢它是具有竞选及政治活动经费来源的性质它的目的呢并非在增加膨胀政党或你参选的私有财产而第二点政治现金法制呢它是为了确保公平选举还有健全民主法制的这个框架的政治捐献是具有高度公益性的而政治依政治现金法收受的政治现金的政党或是你参选人仅得依规定去使用政治现金但非取得所有权非私人财产而且呢我们可以在整个审判中会看到科市长他主观上是怎么认为的呢科市长在114年3月20号的准备程序他有这样的一段陈述他说政治现金是这样的我也不觉得是我的就算大家捐的也都是大家的所以至少我们可以知道科市长在114年3月20号之前他主观上并不认为政治现金是他的后来可能是因为要跟辩护人有一个诉讼策略上的整合才说政治现金是自己的但我们想要跟科市长说不要再这样主张了因为这样的见解除了检察官说法院说其实主管机关监察院在您参选之前也讲过了监察院在110年6月30号也公开的明确去宣导您的政治现金不是您的钱好好那民众捐款的款项呢是否能成为公益侵占的课题可以为什么可以因为他具有高度的公益性好刚刚我们看了民事判决因为公益侵占是一个刑事的案件所以我们来看看刑事判决南高分院112年经上众数字第1609号刑事判决这个判决也是经过确定的所以也是一个确定的见解这是和明德行善团的公益侵占的案件好判决的内容呢也没有写到查91年到109年之间和明德行善团虽尚未设立登记成法人他其实没有登记成法人但是他的相关的人员他们以造桥铺路跟师官等等的行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善心人士持续以收受现金汇票或支票的方式募款具有公益性质而被告二人呢分别担任和明德行善团的负责人财务处理并且负责管理募德的捐款持有捐款存放的存折印章且有可提领转账等使用权限属因公益而持有上开财产至为明确而被告二人呢将社会大众为了造桥铺路或师官等等的目的而捐输的善款转入自己或他人身社非原本存放善款的金融账户或以自己财产混同之后呢去购买保险或金融商品这是变更财产太阳的方式亦持有为所有将善款侵占入籍的这个行为就是构成刑法第三三六条第一项公益侵占罪好所以我们看到在公益侵占的案件中一笔钱是否能成为被侵占的课题在于他是否具有公益性而不是这笔钱捐到哪捐给谁或是由谁来收好整理一下这个判决我们看到以公益目的向社会不特定人收取的款项属公益性质而负责管理募德的捐款持有这些印章存折具有可使用权限的这个人就是属于因公益而持有上开财产那将社会大众呢因公益目的而捐输的款项转入自己或他人身社非原本存放善款的金融账户而与自己的财产混同呢或是之后拿去买保险或金融商品这些行为就是亦持有为所有将公益款项予以侵占入籍的行为好那将这两个判决套用到本案我们可以知道候选人对于存有政治现金的专户具有管理使用的权限这边候选人就是属于因公益而持有政治现金那候选人将政治现金转出或是存入非政治现金专户的账户的那时候呢其实就是一时有为所有的一个侵占入籍行为将构成公益侵占罪好所以我们可以知道依据政治宪法的目的有上开的公益性所以呢如果依照辩护人跟被告的主张如果政治现金是候选人的私人财产将会有什么样的状况候选人可以经营公司盈利可以购买豪宅享受可以投资股票赚钱这些都不能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