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選總部了,他說他當時去雲林賣票去輔選,然後問他,他說我推測我是木可公司派遣到民眾黨的員工,我是服務於民眾黨,所以這邊他是民眾黨的員工被塞到木可公司去。他做的也不是選後,是新的輔選。好,這邊呢在審判的過程中呢,辯護人有問過李文宗說:「哎,那個顧林飛等等的人,他們勞保掛在木可公司,但他們的工作是不是還是在做柯文哲競選總部的業務,對嗎?」李文宗說:「沒有,選後已經沒有競選總部了。」他講說忘了剩餘款的第幾條,柯文哲參選公職應該是這一條的一些柯文哲一些活動。所以到底是為了要總部的競選的善後,還是為了柯文哲為了要公職選舉啊?到底是為了什麼目的?我們看一下李婉軒跟餘孟林他們做的是木可公司的工作,推出新商品。謝伯宏呢,他是要成立民調公司、選情分析公司。與煉宏慶呢,他是選後才任職,他跟競總是沒有關係的,連轉過去都不是哦。而且他是民眾黨的員工,況且當時柯市長也沒有宣佈自己即將也要參加其他的公職選舉,而民眾黨其他的選舉不算是柯文哲的選舉,不算哦。如果政治人物呢可以把整個從政的時間都認為是將來可能參加公職選舉,那隻要任何跟政治相關的事情都可以過關了,那政治獻金法的這一條就形同虛文了,因為政治人物都可以用政治活動來做出一個辯解。 何況梁秀局財務長呢,他在給柯文哲的研析報告裡面也寫得很清楚,這一條的使用是限制候選人自己使用,不可以去資助他人,這邊也寫得很清楚,你僅限你參選自己使用,所以幫別人輔選、幫別人助選,甚至幫黨去助選都不能算。另外一點是李文宗跟李文娟本來就是木可公司的業務負責人,還有董事長兼財務啊,為什麼不領木可公司自己的薪水呢?木可公司的帳戶裡面又不是沒有錢,誰的員工就由誰付薪水,而不是什麼都拿政治獻金去付薪水。 再來是說到指示的部分,我們會看到柯文哲跟李文娟的對話記錄裡面有非常清楚講到:「新來的煉宏慶薪水從剩餘款裡面去支出,每月七萬,後續你自己處理。」李文娟表示:「好,我會跟煉先生討論。」這就是柯文哲指示的證明,直接指示說誰的薪水從剩餘款裡面去支。好,那我們可以看到政治獻金這邊有一塊是有一塊比較不能讓人接受的地方,就是辯方的辯解其實是互相矛盾的。辯方他們常提出說木可公司是獨立的商業公司,與柯文哲、民眾黨或是競選總部無關,可是呢他們又會辯解說木可公司的這些員工都是競總轉來的,是做競總的善後工作,工作都跟柯文哲有關。一下說木可跟民眾黨、競總無關,一下又說競總把競總跟民眾黨把員工塞到木可公司是合理的作法。到底木可是不是柯文哲的公司?是不是民眾黨的公司?如果做一些與柯文哲相關的政治活動的工作,為什麼又要把人擺在木可而不是民眾黨自己僱用呢?所以這邊顯然是有一個矛盾存在。而且這個矛盾其實不只存在於這個部分,其實在我們後續在講其他的侵佔行為的時候也一直出現,所以這樣的抗辯沒有一個邏輯跟事證一致性,一下說有關,一下說無關。也許被告會說用民眾黨啊、木可啊、政治獻金哪一筆錢付都一樣啦,當時沒有想那麼多,但是不一樣。因為政治獻金的剩餘款四年之後是要繳庫的,其他的錢可以留下來。就像我們知道假期,我們的假期有補休跟特休,補休可能也只有幾個月就會消失,所以大家都知道請假要先請補休,不會先去特休。所以這樣子我們可以證明上開一百二十四萬,顯然就是柯文哲、李文宗、李文娟他們為了要盡量能消耗政治獻金,替木可、民眾黨去養這些員工,而去共同侵佔政治獻金的剩餘款,可以證明被告可能是刻意去使用政治獻金去支付這些人的薪水的。 好,再來是我們要講到以肖像授權金的名義侵佔政治獻金一千五百萬元的部分。那因為下面的部分比較長而且比較一致,那是否請示審判長,我們現在是不是要先休庭,然後等一下我再做一個整體的說明?好。審判長:現在時間是十點三十一分,我們公開播送還有轉譯都暫停,休庭十分鐘,後續再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