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包括其中其他什麼管理啊什麼的,這邊已經講明瞭,這個 10% 是肖像權授權,不超過營業額的 10%。這是一個很模糊的報酬規範,一般的商業合約是不會這樣規定的,因為這樣子等於是有人可以在這個百分數上上下下。那如何給付這個錢,也是李文娟一個人決定的。李文娟在偵查中講到,因為政治獻金的專戶的錢也是他在看,所以由他決定何時付款、怎麼付款。他說他算了營業總額是 1.6 億,1.6 億就是 10%,就是 1600 萬。他就在這裡面考量了一些什麼稅務,然後就付過去了。有沒有看到這個合約?是李文娟自己簽約、自己算錢、最後自己用木可公司的帳戶收款。自己簽約、自己算錢、自己收款,這是一個合理和平、這是一個公平的契約嗎? 再來看到他這邊有講、有問,他說這 1500 萬元怎麼算出來的?他說:「事後我看大概捐款有 4 億,可是金額又蠻高的,那推出捐款換小物之後呢,我覺得比較貼近我認知的商業,所以我就用了兩次捐款換小物的 1.6 億來計算 10%,不要超過這樣算出來的。」我們先不管他的這個 10%、1.6 億,只用 1.6 億來算合不合理。他這邊講到商業,他以商業的角度去看,但是明明整個審判過程,他們都一直主張捐款跟商業是有別的,但這邊李文娟又認為說捐款就是商業,也要用營業額去算,給付授權費給木可公司。其實這個方式就是打算從民眾捐的政治獻金裡面抽成啊。更遑論在剛才正常的情況下,候選人的競選總部使用候選人的肖像宣傳,是不用付授權費的,因為這等於是自己付錢來宣傳自己。怎麼過了一個木可公司就要付錢了呢? 那這樣子我們大家可以想一下,如果以後檢察官這邊想要轉行去選鄉長,我在宣佈要參選前,我就設立了一個公司,把肖像權就授權給這個公司。在設立競選總部之後,再用要使用肖像的原因,再從公司跟競選總部簽約,然後說要製作一些募款小物,再授權給競選總部。然後之後授權費我都約定 50%,然後之後收到錢之後呢,就依契約把競選總部的政治獻金的一半就搬到這個公司,之後再轉付授權費給自己,這樣就可以賺走一半的政治獻金。這樣合理嗎?如果大家覺得我剛講的例子檢察官不可以這樣做,那柯文哲跟李文娟也不可以這樣做。 好,我們再來看看這筆錢是在什麼時候被拿走,就知道有多不合理。好,因為帳目其實大家都不爭執,這邊整理一個比較清楚的表格。你可以看到這幾筆錢加起來總共 1500 萬元,它在什麼時候被拿走的?是在 112 年的 11 月 30 號到 113 年的 1 月 10 號這段期間。這段期間是什麼期間?是選舉最熱的期間,11 月到 1 月,因為 1 月中就選舉了。在選舉最熱、最燒錢的期間,居然把競選總部的錢抽走,還多達 1500 萬元,這合理嗎?難怪一直說競選沒有經費,因為這邊就抽去木可啦,所以進那個政治獻金的帳戶就越來越少。其實這就是掏空啊。如果這個案件擺在金融案件的話,這妥妥的就是一個公司董事跟高階人員掏空公司的案子,1500 萬元就不見了,就掏去木可公司了。 好,那木可公司呢,之後在 12 月 20 號,就是剛剛的第二筆匯款轉去木可公司之後,木可公司這邊就開始付錢轉給柯文哲了。所以前後呢總共轉了 450 萬元給柯文哲。這邊是橘子跟李文娟的對話記錄,有講到李文娟跟橘子要帳號,說已經匯過去了,要請陳佩琦這邊確認,然後還問說是要匯 100 嗎?不是說要 200,然後李文娟在回答說是下個月再匯。李文娟在偵查中也講了,說我跟柯文哲講要匯獻金給你,請他提供帳號,柯文哲說他知道,然後之後跟陳佩琦講,最後給了第一銀行的帳號。所以這段過程呢,其實柯市長是知道的。 好,我們看一下木可公司轉付 450 萬元給柯文哲,這是三張匯款單,全部都是匯到柯文哲的第一銀行帳戶裡面去。那柯市長這邊收到了這個授權金的款項呢,再轉匯 244 萬元給柯富瑤,就他的子女。然後柯富瑤的帳戶呢,再用這個去購買股票。這邊因為公開播送的關係,我們有把一些資料碼掉,那可以看到這是一個轉匯單。然後呢,這筆錢進到這個戶頭裡面,就開始是一連串的買股票的行為。這邊我們也把股票哪一檔都碼掉,因為避免公開播送被傳出去。好,這邊我們可以下一個小節,候選人在競選活動中使用肖像是為了推銷、拉抬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