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包括其中其他什麼管理啊什麼的這邊已經講明了這個10%是肖像權授權那不超過營業額的10%這是一個很模糊的報酬規範一般的商業合約是不會這樣規定的因為這樣子等於是有人可以在這個%數上上下洗手那如何給付這個錢也是李文宗一個人決定的李文宗在偵查中講到因為政治現金的專戶的錢也是他在看所以呢由他決定何時付款怎麼付款他說他算了營業總額是1.6億1.6億就是10%就是1600萬他就在這裡面考量了一些什麼稅務然後就付過去了有沒有看到這個合約是李文宗自己簽約自己算錢最後自己用木可公司的帳戶收款自己簽約自己算錢自己收款這是一個合理和平這是一個公平的契約嗎再來看到他這邊有講有問他說這1500萬元怎麼算出來的他說事後我看大概捐款有4億可是金額又蠻高的那推出捐款換小物之後呢我覺得比較貼近我認知的商業所以我就用了兩次捐款換小物的1.6億來計算10%不要超過這樣算出來的我們先不管他的這個10%1.6億只用1.6億來算合不合理他這邊講到商業他以商業的角度去看但是明明整個審判過程他們都一直主張捐款跟商業是有別的但這邊李文宗又認為說捐款就是商業也要用營業額去算幾付授權費給募客公司其實這個方式就是打算從民眾捐的政治現金裡面抽成啊更遑論在剛才正常的情況下候選人的競選總部使用候選人的肖像宣傳是不用付授權費的因為這等於是自己付錢來宣傳自己怎麼過了一個募客公司就要付錢了呢那這樣子我們大家可以想一下如果以後檢察官這邊想要轉行去選鄉長我在宣布要參選前我就設立了一個公司把肖像權就授權給這個公司在設立競選總部之後呢在用要使用肖像的原因再從公司跟競選總部簽約然後說要製作一些募款小物再授權給競選總部然後之後授權費我都約定50%然後之後收到錢之後呢就依契約把競選總部的政治現金的一半就搬到這個公司之後再轉付授權費給自己這樣就可以賺走1 4的政治現金這樣合理嗎如果大家覺得我剛講的例子檢察官不可以這樣做那柯文哲跟李文娟也不可以這樣做好我們再來看看這筆錢是在什麼時候被拿走就知道有多不合理好因為帳目其實大家都不爭執這邊整理一個比較清楚的表格你可以看到這幾筆錢加起來總共1500萬元它在什麼時候被拿走的是在112年的11月30號到113年的1月10號這段期間是什麼期間是選舉最熱的期間11月到1月因為1月中就選舉了在選舉最熱最燒錢的期間居然把競選總部的錢抽走還多達1500萬元這合理嗎難怪一直說競選沒有經費因為這邊就抽去木可啦所以進那個政治現金的賬戶就越來越少其實這就是掏空啊如果這個案件擺在金融案件的話這妥妥的就是一個公司董事跟高階人員掏空公司的案子1500萬元就不見了就掏去木可公司了好那木可公司呢之後在12月20號就是剛剛的第二筆匯款轉去木可公司之後木可公司這邊就開始付錢轉給柯文哲了所以前後呢總共轉了450萬元給柯文哲這邊是橘子跟李文娟的對話記錄有講到李文娟跟橘子要賬號說已經匯過去了要請陳佩琦這邊確認然後還問說是要匯100嗎不是說要200然後李文娟在回答說是下個月再匯李文娟在偵查中也講了說我跟柯文哲講要匯售全金給你請他提供賬戶柯文哲說他知道然後之後跟陳佩琦講最後給了第一銀行的賬戶所以這段過程呢其實柯市長是知道的好我們看一下木可公司轉付450萬元給柯文哲這是三張就是匯款單全部都是匯到柯文哲的第一銀行賬戶裡面去那柯市長這邊收到了這個授權金的款項呢再轉匯244萬元給柯富瑶就他的子女然後柯富瑶的帳戶呢再用這個去購買股票這邊因為公開播送的關係我們有把一些資料碼掉那可以看到這個是一個轉匯單然後呢這筆錢進到這個戶頭裡面就開始就是一連串的買股票的行為這邊我們也把股票哪一檔都碼掉因為避免公開播送被傳出去好這邊我們可以下一個小節候選人在競選活動中使用肖像是為了推銷拉抬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