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選人在競選活動中使用肖像,是為了推銷、拉抬自己的形象,用以製作不管是文宣或是募款小物,其實都是情理之常。這是為了增加自己的政治價值的一個行為,而所募得的政治獻金,就是公帑款,不可以涉及營利,也不可以用來支付給候選人。這個是內政部函釋很明確地已經講了不可以。但是呢,柯文哲跟李文宗卻以轉授權的方式,去營造肖像權授權的一個商業外觀,實際上它是讓柯文哲可以掌控的木可公司,以及柯文哲本人,能夠取得政治獻金的管道。 這邊李文宗可能會主張,因為柯文哲已經獨家授權給木可公司了,所以要用柯文哲的肖像,一定要透過木可授權。這句話只對了一半。為什麼呢?因為你授權一定要收授權費嗎?收不收錢是權利人可以決定的。民眾的政治獻金是公益款,柯文哲又實際掌控木可公司,卻用授權自己肖像的原因,從民眾捐的政治獻金去收錢,最後讓柯文哲自己所用。這就是規避政治獻金法,將款項支付給候選人,這是允許的嗎?所以呢,這是以授權金作為一個障眼法,讓政治獻金專戶內的款項脫離政治獻金法的控制,讓柯文哲可以隨意運用。 好,下一個部分呢,是大家吵得比較激烈的,就是侵佔募款小物政治獻金,共計四千一百三十三萬五千五百八十八元的部分。好,這邊募款小物的所得看一下。募款小物呢,它總共分為「募可好店」,就是綠介公司這邊收的,總共有二千七百八十四萬多元;再來還有「募可好店」收的匯款,總共有九十六萬多元;然後實體攤位呢,這邊也收了二千零七萬多元;然後最後是庫存批貨的部分呢,我們查到有四十四萬多元。總共這邊全部加起來,募可公司的富邦帳戶裡面呢,總共進帳了四千一百三十三萬五千五百八十八元。 那被告等人辯稱,第三波募款小物是募可公司的商業行為,不是募集政治獻金。但大家看起來是這樣子嗎?我們可以看到內政部在 110 年就有一個函釋。因為被告跟辯護人這邊常常叫「變成捐政治獻金」呢,就是捐款到政治獻金專戶裡面去。但是依這個函釋,我們可以看到函釋有講到,政治獻金的途徑不同,一般可以分成「收受捐贈」跟「主動募集」,是兩種,都認為是政治獻金。所以呢,剛剛說捐款到政治獻金專戶這個方式,是被動收受捐款;另一個方式就是主動募集。而且內政部也說,候選人得以辦活動的方式去主動募集政治獻金,這沒有禁止。但是呢,募得的政治獻金要依本政治獻金法辦理收支、存入專戶、逐筆記載,還要申報。 好,那做募款小物這個東西,內政部怎麼說呢?他說呢,關於「易賣物」的部分,易賣物可不可以委託營利事業進行設計、產銷、通路這些行為?內政部說沒有禁止。但是上開行為的支出,均是易賣物的成本支出。所以支出的費用呢,應該要以政治獻金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四目,他就是「選物費用支出」,或是第三項第二款第二目「宣傳之書中任列列記」,然後並且要申報,這個才有符合政治獻金法。 好,所以依據內政部還有政治獻金法規定的正常情形是怎麼樣呢?今天競選總部他委託,好,我們也用木可公司來講,好,一個公司木可公司,他做了一個委託小物的設計、產銷、通路的行為給木可公司。木可公司呢,他就產出了一個募款小物。那支持者他們看到募款小物,看到候選人,他們想要支援候選人,所以做了一個購買去支援。那這就是一個募款,所以支持者政治獻金就到了競選總部政治獻金專戶裡面。那這個時候競選總部呢,要依契約去給付這個報酬給木可公司,給這個營利機構。那這個報酬呢,依據法律必須要以申報為政治獻金的成本支出,這是正常正辦的情況。 但是本案發生了什麼事呢?一樣是競選總部說他們委託了木可公司做小物設計、產銷、通路,木可公司也產出了一個募款小物,支持者看到候選人看到小物之後,為了支援候選人而去購買。但購買之後,政治獻金不是往左邊啊,是往右邊啊,進了木可公司,然後錢就在木可公司了。那競選總部募來的錢呢,錢去哪裡了?這就是侵佔政治獻金啊。因為小物本來就是要拿來募款的,怎麼說呢?柯文哲跟民眾黨均公開稱,這個是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