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有一些問題,這個不是我們要討論的。後面他講到一段就很重要,他說在當時有一個爭議,他說「木可」的禮包中只有咖啡是木可所有的商品,但其他 KP 小物都是競選總部所有的商品。如果禮包中同時摻雜了木可跟競選總部的東西,那最後這樣該入哪一個帳戶呢?所以木可公司的員工自己也有意識到這一點,有一些是木可的東西,那要入哪一個帳戶?他說他當時有發現這個問題,所以他有把問題提出給李文娟,李文娟說他會處理。但是到了現場的時候,以他實際的經驗,就只有現金跟轉帳,然後首開發票,並沒有其他行為。所以這件事情有沒有處理呢?他說他提出了這個問題之後,他跟李文娟討論的過程有講到,如果要把木可演唱會的禮包當作是政治現金,入政治現金專戶的話,就要現場登記每一個人的姓名等等的一些資料,因為之後要寄送捐款收據,就是覺得這樣做太麻煩了。而且只有開場、中場跟結束有賣,不可能有做這些記錄,所以最後就把木可的錢全部都入了木可公司的帳戶。所以只是為了怕麻煩、不想寄捐款的資料,就可以把政治現金全部都偷偷收到木可的帳戶裡面去嗎?而且這些小物還是第二波木可小物,這些東西都是競選總部花錢做的,怎麼都收到木可的帳戶裡面去了呢?而且 KP 秀賣木可小物,結果是木可公司發獎金,這些錢還拿去發獎金。李文娟在當天跟李文宗說:「報告,商品大賣,破 10 萬,現場商品破 10 萬。」李文宗說:「辛苦你們了,給獎金。」然後在隔天呢,李文宗稍微整理了一下,說現場的收入大概是 14 萬多元,因為成本跟清單還沒有完成。我這邊建議的是「喬真」,他給我打錯字,我是照原字打的,那應該是「喬真」。然後「議成」跟「保儀」是各多少錢,請「財士」?那李文宗很高興的回答:「超乎預期,你的獎金 6500,明天發。」所以拿了競選總部的第二波競選小物去賣,在 KP 秀上面賣,然後賣了之後的錢居然發木可公司員工的獎金,這不對吧?我們還是要強調,不管怎麼樣看,KP 秀就是一個募款。所以「籌措」,因為籌措競選經費的募款,是以政治目的從支持者募集而來的款項,就是政治現金。既然是政治現金,就不管用哪一個帳戶先收進來,就是最後要進到政治現金專戶。以木可公司的帳戶收取,並且存在木可公司,這就是「侵佔」。以後我們還在這重申一次,募款的時候講得那麼大方坦蕩,現在用遮掩卸責,又以下推文宣佈:以下推文是幕僚,以下推文是公司的行為,我們覺得是非常不對的。這些錢就是政治現金。好,所以被告的辯解,如果法官這邊可以知道,如果被告的辯解如果成立,我們舉了非常多的對照組,等於是鼓勵政黨跟你參選人,以商業交易的外觀的形式去規避《政治獻金法》的規範,這就是侵佔政治現金,這也是《政治獻金法》所不允許的。該是什麼就是什麼,就是不是就不是。好,這個行為是《政治獻金法》不允許的。好,講完小物呢,其實還有我們要講一下侵佔「採風」情資給民眾黨的政治現金捐款 300 萬元的部分。這部分比較單純,是有一位就是孫丁軍先生呢,他想要支援民眾黨,他當時說他在總統大選的時候,他認同民眾黨的理念,希望可以制衡,所以他要支援民眾黨。所以他就有去做,他聯絡總幹事黃珊珊小姐之後,往後續聯絡,最後的是請他捐款到木可公司。所以他總共以「採風」公司去捐了,總共捐了 300 萬元到木可公司裡面去,然後拿到的這個是開「設計顧問費」的發票。好,但是孫先生他是捐款,就拿到的是設計顧問費的發票,為什麼呢?被告辯稱因為這是採風公司向木可公司購買對民眾黨提供廣告服務的預收款,是正常收入,本來就可以收取跟開發票。是預收款嗎?我們從木可公司的分類帳可以看到,這些款項入了帳了之後,沒有一筆是登記是預收。因為如果是預收的話,應該是要列「預收」,「預收」也算是一個負債。預收款沒有列預收科目,而且到底要提供的服務是什麼?沒有履行的合約是什麼?未來因為會計上會這樣認列,就是因為有一個相應的義務才會列預收款,除非是受證或是已經很清楚,到現在我可以收才會直接認列收入,不然是要列預收的。但是我們從木可公司的會計帳上面沒有看到這個專案,就直接就列收入了,表示木可公司當時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