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看到這個專案就直接列收入,表示木口公司當時收的時候,已經覺得自己可以收了,就這樣收進來,但並沒有去提供任何相對的對價去給任何人,不管是採封公司、民眾黨或是競選總部。所以我們看到木口公司跟採封公司其實之間是沒有任何廣告、公關服務或是設計的買賣契約。那木口公司跟民眾黨也沒有簽立任何廣告長期提供契約,我們看不到,而且也沒有證據證明木口公司有將他收到這三百萬元的捐款告知民眾黨,並去探詢民眾黨說:「孫先生的這筆捐款我收進來了,那你們有沒有想要做什麼廣告利用?」或是「孫先生說想要幫你們買一個宣傳車,有沒有?」沒有去問這個問題,收進來就收進來了。 第四點,也沒有證據可以證明木口公司用這三百萬元替民眾黨提供了哪些廣告服務。木口公司沒有提供服務,但是李文娟卻還是開立了不時的商業發票給採封公司。而這三百萬元被木口公司搜走之後無聲無息。我們為什麼會認為是故意要用木口公司來收這些捐款?主要是柯文哲在他傳訊息給李文娟時,裡面有句話講到:「金主不敢直接給我們,不敢直接錢給我們,但他們可以付錢給木口公司,當作是採購調查。」李文娟回答說:「好,待會我去找柏宏當面討論。」所以在柯文哲跟李文娟的主觀上,就是要拿木口公司來收受政治獻金,並且包裝成商業交易。我們可以知道這是這樣的狀況。 那這邊的小結呢,我們可以稍微整理出來:孫丁君先生當他想支援民眾黨,雖然不想直接捐錢到政治獻金專戶,但是這個捐款的本質還是政治獻金,不是商業行為。而李文娟跟柯文哲呢,將不便直接或公開收受的政治獻金,包裝成商業交易。為什麼說這筆錢不便呢?因為三百萬元又明顯超過了政治獻金法的規定,不能收這麼多個人的錢,所以不便直接或公開收受。將政治獻金包裝成商業交易之後,以木口公司來收受、侵佔政治獻金到木口公司。好,所以我們看到到這邊為止都是收的部分,我們看到政治獻金專戶其實它就是一個大水桶或大水庫,可以這樣講。由民眾支援的民眾,從各地會有各式各樣大筆小筆的政治獻金進到這個水庫裡面。但今天柯文哲跟李文娟的行為,他們就是建立了木口公司之後,在這個水桶上面裝了一個閥門,而這個閥門呢,就不斷地把裡面的水位流到木口公司去。除了裝閥門之外呢,還設立了另外一條擷取的擋板,把部分的政治獻金直接截留,讓它流到木口公司,沒有正入政治獻金專戶。所以這個水桶裡面的水位當然會越來越少,或是永遠裝不滿,或是永遠不夠啊,因為都流到木口公司了,所以錢全部都在木口公司這邊。這當然是不被政治獻金法所允許的。 好,最後剛剛我們講完收入的部分,怎麼收是違法的,怎麼付也有違法的地方,就是違法以政治獻金投資國際電影公司一百萬元。這邊柯先生說:「我付費給抽付生,是因為要為民眾黨製作民眾黨的自媒體發展的影音平臺。」但是我們都知道,我們打一個問號,我們都知道所有的投資案其實都是從受投資方去提出一個企畫書開始。所以我們不能只有因為企畫書就直接去證明說這是一個單純的買賣交易,我們應該從當時整個討論去還原這個過程,還有到底有誰知道這些事情。這是 113 年 4 月 26 號,柯文哲第一次跟李文娟談論這件事,他說:「抽付生要我投資一個一百萬做網路新聞事業,以後賺錢的話,他要抽成百分之二十。」那這邊我們看到柯市長用的詞彙有「投資」、「賺錢」、「抽成百分之二十」。所以第一次柯文哲跟李文娟詢問說的時候,就說是投資事業,那有講到要利潤,而且有抽成的約定,這是符合投資行為的商業常規的。顯然這一件其實看起來並不是單純的委託企畫案。 然後當時李文娟回他,這也是李文娟主要的辯解,他說他當時就回給柯文哲說:「有兩種方式,如果是投資跟交易的話,你可以用剩餘款募款或是治癒資訊;如果是投資的話,只能用募款或是治癒資訊。」所以在 4 月 26 號的時候,李文娟明確告知柯文哲說:「投資不可以用選舉的剩餘款、政治獻金的剩餘款來付。」但是 5 月 6 號,就到 5 月 6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