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柯文哲所收受的一些現金財物,那為什麼他也是領中央基金會的薪水呢?好,除了剛剛講的人,其實還有顧明、林子陽、張瑞芳,他們這些人其實都是負責柯文哲的演講文稿、行程、秘書這些內容的工作。但是他們都沒有在那段時間做中央基金會的工作,大家都在負責柯文哲。我們有看過哪一個明星,例如最近有徐若瑄或彭于晏,他們代言一些公益團體,我們有看過哪個明星幫基金會代言,但是基金會的員工每天就在負責明星的行程,跟前跟後端茶倒水、開車嗎?沒有啊。基金會員工還是做基金會的事情,代言人就只是來而已,不會有這麼密切的關係。而且就算他們只有工作一個月,沒有做眾望的工作,也不應該領眾望基金會的薪水,因為眾望基金會就是一個公益法人,他們就是一個以公益為目的的團體,只能做公益的事,不可以去負其他選舉或是其他政治的用途。 證人周宇修他有替被告辯稱,他說:「我們不是專職啦,我們是兼職。」但是從剛剛我們看到的這些工作人員的說明來說,他們其實根本就不知道,有些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薪水掛在眾望基金會,也不知道眾望基金會這個組織,所以他們不是兼職啊,他們是被兼職,他們只是薪水被挪來挪去,挪到眾望基金會,其實他們都在做競選總部的事情。好,從上開的證據我們看到競選總部跟眾望基金會的關聯,雖然眾望基金會對外是眾望基金會,其實他後面是背了一個柯文哲競選總部,由眾望基金會去支付競選總部相關房租,還有我們起訴的範圍,由眾望基金會去支付幫柯文哲競選的那些人的人事費用。這是違反眾望基金會的設立宗旨跟設立章程的。所以我們可以知道柯文哲也是眾望基金會的實際負責人,他可以排程這些財物。然後柯文哲跟李文宗呢,在總統大選期間,他為顧及眾望基金會的設立目的及核心宗旨,去自意地使用了公益基金會的款項去支付競選相關人的薪水。以這樣的方式呢,就是掏空了基金會的資產,總共八百二十七萬一千零九十五元,是共同違背其等對於基金會的公益任務,致生損害於眾望基金會的財產利益。 好,這邊我們計算了一下,所以以上呢,柯文哲、李文宗跟李文澤涉及公益侵佔的總金額呢,是總共加起來,這邊這些金額加起來總共是六千二百三十四萬六千七百九十元。然後李文宗跟柯文哲涉及背信的金額是八百二十七萬一千零九十五元。好,最後我直接就把最後的結論講完了。好,到結論這個地方我們講完了。剛剛我們認定被告為什麼涉及公益侵佔、還有背信、還有違反商業會計法的所有證據以及我們的論述,那結論的地方呢,我們要講,我們還是回到柯市長這句話:「政治獻金我也不覺得是我的,就算是大家,就算大家捐的也都是大家的。」這是柯市長在準備程式他自己講的話。 好,被告等辯稱我們沒有不法所有意圖,這邊法官為什麼認為有不法的侵佔意圖呢?我們會看到從剛剛我提示的這些證據,我們也可以知道被告們呢,他們知道法律。一般我們一般人,我們對於法律的認知跟遵行,就是知道法律、瞭解、研究這個法律,進而去遵守法律。但是從剛剛我們看到的所有證據,我們可以看到,包括有研究報告、有討論,被告等人他們知道法律、瞭解,也去研究了法律,去詳細的研究之後呢,最後的選擇是規避法律。這邊就是不法意圖,這邊就是一個侵佔的不法意圖,我要繞道去把這些東西拿走,這就是規避法律。 然後又有人說政治獻金呢,政治獻金只有行政法,所以不能用刑法來處罰。這不是,這是一個太過跳躍的解釋。因為政治獻金法裡面規範的行政法呢,主要是關於漏報、短報、誤報、誤用這些,或是誤報誤用這些比較偶發性或是單一性的個案,他們去處理一些行政法,主要是要督促候選人或是政黨他們要去做一個遵守政治獻金的行為。但是本案我們這邊看到的是被告等人,他們對於政治獻金的這個東西自始就計劃要去繞路躲避收支跟使用的限制,他們不要進入政治獻金的這個場域裡面,把這些東西繞開,這樣子就不用受政治獻金法的規範。這是一個脫法行為,所以我們這邊覺得這有一個犯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