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受政治獻金法之規範,此係託法行為。故本院認為此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圖。該不法意圖,可否以行政法處理?可以。因政治獻金法並未將此段行為除罪化,當無特別法時,自應回歸刑法,探討是否構成何種犯罪。故此處將有刑事犯罪之處罰,並非僅能適用行政法,而不能用刑法處罰,仍應回歸刑法原本規定處理。 好,就此做一總結:何被告柯文哲所為,侵佔工作部所收受之民眾黨政治獻金部分,係涉犯刑法第 336 條第 1 項之公務侵佔罪。另何被告柯文哲、李文宗、李文娟所為,係共同侵佔民眾黨政治獻金及競選政治獻金部分,亦涉犯刑法第 336 條第 1 項之公務侵佔罪。該三人就此部分之公務侵佔,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再者,李文娟就開立不實發票予採封情資公司部分,違反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最後,柯文哲與李文宗所為,共同挪用眾望基金會捐助款部分,係涉犯刑法第 342 條之背信罪。該二人就此背信部分,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好,柯文哲就上開公務侵佔二罪及背信罪,共計三罪,為數罪,請論以數罪併罰。李文宗亦同,就公務侵佔及背信二罪,係基於個別行為互為,請論以數罪併罰。李文娟就公務侵佔及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亦為數罪,請論以數罪併罰。 最後,公訴人對本案仍有一些話想講。我們知道所謂「政治」,即「管理眾人之事」。這句話對於法庭內之法律人而言,或許是一句熟悉之語。而在民主國家中,一個人或少數人得以擁有管理眾人之權利,最主要方式即透過公民選舉制度。但我們是否曾想過,我們之每一票,真的一人一票、票票等值嗎?法國經濟學家 Julia Kajet 在其《民主的價碼》一書中,亦提出此疑問。因為在失控之政治獻金制度底下,現實是少數超級有錢人可以投兩次票:一次用選票,一次用鈔票;而一般人卻只能投一次政治票。就連這一票,有時在選舉過程之中,亦遭部分私人政治獻金所把持。因大部分人無法看見候選人背後真正代表之聲音是誰。故選前之夜,在舞臺下熱情支援之支持者,永遠敵不過背後在舞臺後方,往政治人物票箱中送錢之財團。 柯市長,從上週之論告到今天,您可能發現我們引用許多您曾講過之名言金句。不知您聽來是覺得回味,抑或覺得刺耳?我們想到,您從政之初,曾講過許多您其實不喜歡政治商場或金錢交換場域中許多遭人詬病之事。但為何從今日所見之證據顯示,您卻活成了您曾經討厭之樣子?也許有人會說,選舉就需要賺錢。但我們亦認為,政治人物募集政黨及選舉經費,皆應取之有道。既然政治獻金法已樹立政治獻金之規範,任何政黨、政治人物,只要收受政治獻金,即應受政治獻金法之約束,並接受公開透明之檢視。 從剛才檢察官舉出之許多例子及對照組,我們相信法官可明確分辨:若辯護人及被告之抗辯可予採納,則今日在此案中,受終正寢者,不僅僅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政治獻金法》,亦將日落西山。我們可以想見,未來之選舉,每一個候選人皆會在競選總部旁設立一間屬於自己之「木可公司」,以規避政治獻金法之規範,將政治獻金大筆掏入該公司,或乾脆用該公司來收受,直接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