掏去這間公司,或是乾脆用這間公司來收手,直接讓選舉變成一門生意,這就是柯市長你想看到的新政治嗎?我們從來就不怕陽光照進法庭,所以我們也希望,那些被用各種託法行為或是虛偽交易,藏進私人帳策裡面的政治現金,都可以被陽光照亮。因為每一筆政治現金,都是想要參與政治民眾的熱情;而政治獻金法,是國家保障人民平等參政機會的法律,也是可以讓每個政黨、每個候選人他背後的聲音,可以被充分正確評價的平臺,都要受到保護。而本案的判決至關重要,因此我們希望三位和我們一樣,心繫民主法治的法官,能夠以本案判決,和我們一起捍衛政治獻金法,捍衛每一顆願意以政治獻金參與民主制度的心。 以上檢察官論告,本案事證明確,請依法判決。 請問檢察官論告到底斷了我是嗎?目前時間是 11 點 46 分,我們公開播送還有轉譯都暫停,休庭 10 分鐘,後續為柯文哲先生的答辯。現在是 12 點整,以下請被告李文宗的辯護人就起訴書所載,有關於李文宗先生背信、收受賄賂,還有公益侵佔、背信等罪名為答辯。那請李文宗先生為答辯。 李文宗先生:請謝謝庭上。今天檢察官跟上禮拜檢察官的論述,讓我想起了檢察官的補充理由書,特別強加了一些令人不解的預測內容。我不耽誤大家的時間,我也不一一的反駁,我就舉幾個例子。我想請問檢察官,我的獨立裝甲旅在哪裡?我的戰事在哪裡?真相是我根本沒有獨立裝甲旅。檢察官指控我參加了民眾黨的會議,真相是那是一場民眾黨創黨初期的擴大會議,我只不過是被邀請坐在臺下的其中一名普通黨員。檢察官指控我介入民眾黨的文宣,民眾黨蔡辰女士傳給我文宣資料,真相是因為財務監督委員會的章程規定,每筆超過 300 萬的預算需要通知財委會,他們不知道該如何進行,請我提供建議和協助而已。檢察官指控我介入臺北市政,處理臺灣啤酒廠和臺北科技大學的爭議,真相是行政院一位政務委員向我陳情,並要求轉告柯文哲市長,柯文哲市長事後由我這位起頭人轉傳給秘書長而已。話說回來,臺北科技大學有機會擴建校區,不是一件做功德的事嗎? 檢察官又指控我實質參與民眾黨的財務和黨務。民眾黨的梁秀菊財務長已經作證,說是他負責民眾黨的財務。至於黨務,檢察官為什麼不直接一點,從民眾黨的中央常務委員、中央評議委員、黨中央各部門和地方黨部中,隨機抽樣幾位作證?我會建議檢察官,你只要問他們認不認識李文宗、有沒有見過李文宗,答案不就出來了嗎?或者更簡單一點,調一下民眾黨的所有會議紀錄,不就真相大白了嗎?何必這樣懶呢?不去調一下呢?又何必話舌天竹、捨盡求援編故事呢?再請問檢察官!以上的指控和我的貪汙社會有什麼關係?和我的貪汙社會有什麼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