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一開始做筆錄的時候,已經很明白地說了,210 萬不是匯款,這件事也和我無關。但幾次訊問後,檢方想方設法又導致心中預定的答案,無視朱亞虎先生第一時間的說辭。此時朱亞虎先生又開口說:「當我接任臺北市政府主任之後,有告知他對京華城案的期待。」 整篇的訊問筆錄中最荒謬的是,我並沒有在蔡碧如主任於 2019 年 10 月卸任後接任市長辦公室主任,因為我在 2019 年 1 月 23 號已經去捷運公司任職了。更不可原諒的是,對我有利的證詞沒有如實記錄,知之不提。這樣一位對我的基本資料不清楚,且在 2020 年 5 月以後沒有聯絡、沒有訊息往來、沒有私交的公關人士,只因為我不認為彼此關係密切,竟然荒謬地成為我被起訴的重大理由之一。 當然最不可原諒的是,朱亞虎先生的簡訊傳給三個人,而起訴書竟然控訴只傳給我一個人。捐款者名單方面,檢方從訊問、起訴書到開庭,仍然不斷地強調我負責柯文哲先生的財務,和參與民眾黨的財務和黨務。從手機裡面成千上萬的訊息中,擷取片段的訊息,以偏概全地推演羅織我的罪名。更可惡的是,利用不同時空的訊息張冠李戴,顛倒是非和混淆是非。最匪夷所思的是,竟然在法庭上突襲柯文哲分身,誤導讓被告和辯護人當場無法辨認真偽。 關於影響案情的事實,沒有任何證據證實以上的指控。我是社會上普通的正常人,卻百思不得其解,檢察官的認知怎麼會和社會的認知嚴重脫節?憑我多年產業和社會的經驗,我沒辦法理解,參加一個會議、轉達一些訊息、被諮詢或澄清、提供一些建議,就是深度參與?讓我們正本清源,把一些定義說清楚。所謂深度參與、推動、負責一件事情,通常會有一個職位頭銜或是專案頭銜,和一群人把一件事從發想、規劃到執行完成,這才叫深度參與、推動、負責一件事情。這是常識,不是知識。 不過,從過去檢方的控訴,反而證明瞭一件事情:我的確樂於助人。因為我的為人和專業,許多認識我的人會找我幫忙,或在合法的前提下,我也幾乎有求必應地盡可能協助。而我在證據中也曾經說過,從我的手機來往的千萬訊息裡面,可以明確地證明,認識的人只要傳給我訊息,我幾乎都會回覆,即使回覆只是禮貌性地說聲謝謝或收到,這是我多年來一成不變的習慣和態度。 講到圖利侵佔,我們卷證也顯示,木可公司的設立主要是因應瑞果與富城兩家公司取得柯文哲先生肖像授權的要求。這兩家公司簽約以後,也一約確實執行開發、銷售和柯文哲先生有關的產品。所以木可是一家百分之百的商業公司,所有的營運都是依照公司法來運作。我們也設計各種制度、合約和運作,來維護委託人肖像的權益。我們從來沒有任何念頭和行為是為了傾銷競選的捐款。其間我們甚至需要增資 200 萬和接案,來維持公司的生存。後來木可公司為求延續,在選戰末期「捐款換小屋」的活動結束後,才從競選團隊裡面借調一位同仁來接手公司的小屋銷售。如果單純從商業考量,或有一絲貪念,公司為什麼不從 2025 年 5 月 20 日大選開跑就開始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