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則訊息可以說介入市政嗎?我們講這個應該是有距離的。好,以下我們就進入到貪汙治罪條例收賄的部分。 剛剛公訴人在論告的時候很特別地講了一句,我覺得我馬上就記下來。因為公訴人說:「民眾黨的錢不等於柯 P 的錢」。但是因為我們這邊的收賄是 210 萬的政治獻金,他是捐給民眾黨,所以民眾黨收到 210 萬元的錢,不等於柯文哲收到 210 萬的錢。所以以這樣的邏輯基礎下,不就是沒有收受賄賂嗎? 好,這個是回應剛剛公訴人說的。首先我們先看看,因為收受賄賂的部分很多是跟朱亞虎的推測有關。那公訴人就引用了這個 108 年臺上字 638 號這個最高法院的判決,當作他主張朱亞虎講的揣測之詞可採的理由。那按照這個判決,他其實講的是說:證人他不一定所有事情都要親眼所見,他如果是按照自己直接感官知覺或認識的事實為基礎,且具備通常事物可理性判斷,就可以。 那這個案例事實裡面是什麼?他是說證人被被告持槍追逐途中聽到槍聲三響,但是他沒有看到到底是誰開槍。但是實際上這個法院法官說什麼?他說因為這時候他生命遭受威脅,在緊急逃跑的過程中,按照他的聽覺跟他自身的位置、實際經驗來做基礎,所以合理推論槍聲傳輸的位置。所以他不是單純的主觀臆測,所以應該當作證據。 好,那所以重點在於:自己知覺感官,而自己直接感官知覺與認識的事實為基礎,且具備通常事物合理性。那我們就來想想,在本件朱亞虎看到沈慶京笑容滿面、很開心。我們可以推想到什麼?因為他得到一個他想要的,可能是這樣。但是為什麼開心?其實應該就推論不出來了吧,只能說好像有什麼事情順了他的意。但是順了他什麼意?好像推不出來。 好,以下我們就繼續。我們來看看關於收賄的部分。收賄部分,公訴人提出了一個時間軸,然後就說:「喔,這些事情你看發生得這麼密接,所以顯然如何,所以有期約收受賄賂等等」。但是我們要先講,李文宗先生對於京華城這個案子在臺北市的處理過程,甚至 109 年 2 月 20 號這個部分,其實他完全沒參與,然後也不知道。這個我相信公訴人也不爭執,去年所有書證資料也都是這樣顯示。 但是雖然李文宗先生跟這個比較沒關係,但是因為公訴人起訴了我們,所以我們也應該對這個部分來表示我們的想法跟意見。好,關於 109 年 2 月 18 號這件事情,其實柯文哲他是沒出席的,就是彭振聲、黃景茂跟應曉薇跟吳順民見面討論的那一次,他是沒出席的。那接下來 109 年 2 月 20 號不公開成會的會前會,跟 109 年 2 月 21 號不公開成會,這個是黃景茂的行事曆的記載。但是到底有沒有開呢?不知道,我們打個問號。 那另外就是 109 年 3 月 10 號便當會。3 月 10 號便當會做了什麼事?柯文哲市長才是了,都委會研議這個部分。然後 109 年 3 月 24 到 3 月 26 發生什麼事?朱亞虎他們威京集團,他們透過 7 個人捐了 210 萬到民眾黨的政治獻金專戶。最後 109 年 4 月 1 號,朱亞虎傳了一個訊息給蔡碧如、張哲陽跟李文宗先生三人。 那除了訊息以外,還有名單,捐款名單。當然捐款名單這件事情,其實李先生剛剛也提到了,本件在偵查中握有所有證據資料的是檢察官。但是在偵查中,在起訴書,甚至在我們 114 年 1 月 23 號開審的時候,檢察官還說名單只寄給李先生一人。但實際上根本不是這個,我相信現在的狀況大家應該對這都不爭執。 好,為什麼公訴人要這樣做?因為他要塑造說李先生他很特別,很特別,只有他一個人收到名單,所以他一定非常重要。這是檢察官想要塑造的。但是因為既然這個事實不同,所以論告的時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