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則訊息可以說介入市政嗎?我們講這個應該是有距離的好,以下我們就進入到貪污自罪條例收賄的部分好,剛剛講官在論道的時候很特別的講了一句,我覺得我就馬上記下來因為講官說民眾黨的錢不等於柯P的錢但是因為我們這邊的收賄是210萬的政治獻金他是捐給民眾黨所以民眾黨收到210萬元的錢不等於柯收收到210萬的錢所以以這樣的利潤基礎下不就是沒有收受賄賂嗎?好,這個是回應剛剛講官說的首先我們先看看因為收受賄賂的部分很多是跟朱亞虎的推測有關那講官就引用了這個108年台上至638號這個最高法院的判決當作他主張朱亞虎講的揣測之詞可採的理由那按照這個判決他其實講的是說證人他不一定所有事情都要親眼所見他如果是按照自己直接感官知覺或認識的事實為基礎且具備通常事物可理性就可以那這個案例事實裡面是什麼他是說證人被被告持槍追逐途中聽到槍聲三響但是他沒有看到到底是誰開槍但是實際上這個法院法官說什麼他說因為這時候他生命遭受威脅被緊急逃跑的過程中按照他的聽覺跟他自身的位置實際經驗來做基礎所以合理推論槍聲傳輸的位置所以他不是單純的主觀意測所以應該當作證據好那所以重點在於自己知覺感官而自己直接感官知覺與認識的事實為基礎且具備通常事物合理性那我們就來想想在本件朱亞虎看到沈慶京笑容滿面很開心我們可以推想到什麼因為他得到一個他想要的可能是這樣但是為什麼開心其實應該就推論不出來了吧只能說好像有什麼事情順了他的意但是順了他什麼意好像推不出來好以下我們就繼續我們來看看關於收賄的部分收賄部分蔣官提出了一個時間軸然後就說喔這些事情你看發生的這麼密接所以顯然如何所以有期約收受賄賂等等但是我們要先講李文宗先生對於京華城這個案子在台北市的處理過程甚至109年2月20號這個部分其實他完全沒參與然後也不知道這個我相信蔣官也不爭執去年所有證券資料也都是這樣顯示但是雖然李文宗先生跟這個比較沒關係但是因為講官起訴了我們所以我們也應該對這個部分來表示我們的想法跟意見好關於109年2月18號這件事情其實柯文哲他是沒出席的就是彭振聲、黃景茂跟應曉薇跟吳順民見面討論的那一次他是沒出席的那接下來109年2月20號不公開成會的會前會跟109年2月21號不公開成會這個是黃景茂的行事例的記載但是到底有沒有開呢?不知道我們打個問號那另外就是109年3月10號便當會3月10號便當會做了什麼事?柯文哲市長才是了宋都委會研議這個部分然後109年3月24到3月26發生什麼事?朱亞虎他們威京集團他們透過7個人捐了210萬到民眾黨的政治獻金專戶最後109年4月1號朱亞虎傳了一個訊息給蔡碧如、張哲陽跟李文宗先生3人那除了訊息以外還有名單捐款名單當然捐款名單這件事情其實李先生剛剛也提到了本件在偵查中握有所有證據資料的是檢察官但是在偵查中在起訴書甚至在我們114年1月23號開審的時候檢察官還說名單只寄給李先生一人但實際上根本不是這個我相信現在的狀況大家應該對這都不爭執好為什麼講官要這樣做?因為他要塑造說李先生他很特別只有他一個人收到名單所以他一定非常重要這是檢察官想要塑造的但是因為既然這個事實不同所以論告的時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