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陳情注意事項第九點。然後這個部分,因為已經有訴訟了,所以不能陳情。但是我們基於以下證據資料,認為我們不認同這個假行官的主張。因為彭振聲說要求 120284,他不同意是要等訴訟;吳順民說當時因為訴求受到很多委屈;黃景茂說要提研議送看看,但是黃景茂當時沒有講到研議案內容;黃景茂則說適當方案要研議後才會知道。 然後 109 年 2 月 24 日簽會,就是都發局他們簽要訴訟、要和和解的那個簽程。其實他們會了誰?他們會了法務。看一下下一個,他們會了法務,這是會辦單,109 年 3 月 5 號會到。然後再下一個便當會的時候,法務局人也參加,但是法務局人有反對嗎?好像沒有。甚至連朱亞虎 109 年 3 月 12 號發給應曉薇的訊息,還說原局長認同官司依舊審議啟動。所以照這樣看起來,是有違反陳情注意事項嗎?好像沒有吧? 好,我們再看上一張。那接下來,到底大家知道嗎?陳情注意事項第 9 點這樣規定,柯文哲市長跟彭震生、黃景茂都說他們不知道也不清楚。剛剛也給大家看過了,法務單位也沒有反對,所以這個應該沒有認知吧? 接下來我們要再說明的是,就純粹是訴訟上的觀點。京華城案,其實他們去打行政訴訟,他們是針對 107 年刪除的處分去打行政訴訟。那後續是不是按照其他法律來要求討論都市計畫、給予容積獎勵?他們其實目的可能類似啦,但是以訴訟的角度、以訴訟標的角度,這顯然不是同一事件啊。就像我們要請求對方給我們損害賠償,我可以請求侵權行為,我也可以用債務不履行,這兩個是同一案件嗎?當然不是。所以我們認為這個並不是同一案件,也沒有違反陳情注意事項。不好意思喔。 好,接下來就來到有趣的地方了。109 年 2 月 20 號會面,到底發生了什麼事?109 年 2 月 20 號會面的時候,到底談了什麼?當然講官說啊,柯市長講的不合理,沈慶京講的不合理。好,那我們來看看,因為都沒有證據嘛,所以我們來看看到底發生什麼事。就像剛剛講的,我們要按照朱亞虎的直覺、感官、知覺與認識的事實為基礎,看看他的陳述是不是通常合理。但是其實我們本件經過我們去檢視這些證據是這樣,我們覺得那個部分並不正確。 好,首先我們在審理的時候說,109 年 2 月 20 號會談前後,沈慶京都沒有跟我講要談什麼,之後就是談完出來也沒交代什麼事。那他看到柯文哲,他能看到、就是能夠首次私下看到柯文哲,是他的榮幸,所以他才會笑出來。他可以判斷可能跟京華城有關,但是具體滿意什麼,他猜不出來。 那後續我們當然有提示了兩個跟陳安慈有關的訊息給他。他說,他說 110 年 108 月 1 號訊息裡面講「柯幫忙審媒」,表示是柯不會伸手。要是說在是說柯文哲不會要什麼東西。那所以按照 112 年的認知,他認為 210 萬給的是政治獻金,跟京華城其實一點的關係都沒有,這他講的。 那接下來他又說什麼?他說因為接下來問了他一個問題,說因為他在偵查中說那天是不是京華城有好的方向。這是講官問「好的方向」,那我們就問他「好的方向」是什麼。他就說他跟柯文哲市長接觸的過程講什麼,柯文哲市長會說「我要先了解,先了解以後再看看怎麼處理」,然後他不可能回覆說答應回覆「樓地買面積」的話,那他也不會跟你伸手要什麼。這是朱亞虎講的。 然後朱亞虎他在 109 年 8 月 16 號傳了訊息給陳安詩。當然這一則訊息可能因為有別的東西寫的比較火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