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動機跟必要性更沒有洗錢的翻譯我們再從客觀的構成要件來看本案到底有沒有公訴一職指稱的洗錢行為我們前面吳律師已經很清楚的說明並提出相關的證據證明王尊凱才是本案五個協會的實質負責人不論是財務還是業務實際上都是由他在主導與決定在偵查中王尊凱明確的證述協會帳戶如果需要提領款項會由陳嘉敏去處理那在金額比較大的時候他會陪同到銀行辦理甲官也問他在110年間陳嘉敏若有提領協會帳戶的款項是不是都會跟他報告用途是不是會把款項交給他王尊凱的回答非常明確他說當然這是一定的甲官也進一步確認沈慶京在110年度捐給這些協會的4500萬到底用在什麼地方王尊凱的回答是這些錢都是用來支付協會舉辦的活動以及志工參與活動的車碼費再加上前面的答辯已經證明了舉辦活動確實有高額的支出這些客觀事實都可以互相印證王尊凱證詞的可信度除了王尊凱的證詞之外本案還有陳嘉敏的證詞可以相互印證整個經流運作的實際情形在詹訊過程廉政官曾經詢問陳嘉敏他在擔任應曉位議員辦公室助理期間除了協會相關的財務行政工作之外是不是也會協助處理議員的私人財務事務陳嘉敏的回答也非常明確他說他確實會協助議員繳納私人的費用例如房貸外用的仲介費或者是依照議員的指示將議員交付的現金存入信用卡的扣款帳戶至於五個協會帳戶提領款項之後的流向陳嘉敏也前後一致的證述說所有他從協會帳戶提領出來的現金都會直接交給王尊凱而且如果提領的金額達到100萬元以上王尊凱會親自開車陪同他到銀行在車上他就會把現金交給王尊凱整個過程都不會經過應曉薇之手所以綜合前面的證據與證人證詞我們可以得到以下的結論第一本案五個協會的資金不論是提領保管或者是最終如何使用實際上都是由理事長王尊凱負責處理與決定並非由應曉薇經手第二應曉薇的私人支出都是由他本人以自己的資金另外交付陳嘉敏代為繳納其金流的來源用途還有流向與協會的帳戶完全分開彼此之間並沒有任何混同的情形第三從整個金流的運作來看應曉薇並沒有以協會的名義來掩飾或處理他個人的財務收支更不存在掩飾或隱匿任何特定犯罪所得的情況因此本案與寫錢防治法所要處罰的構成要件並不相符不構成洗錢罪接下來辯護人會就法律適用的部分來進行辯論這個部分我會分成兩個主題來說明第一個主題會說明假官本案所援引的起訴法條存在明顯錯誤合議庭應該要與以變更並在正確的法條框架下重新檢視視證並做出法律評價第二個主題會說明即使在假官的起訴法條框架下在法律適用上也不會構成所謂的違背職務收賄罪本案的起訴法條顯有錯誤因與變更為什麼在座的各位都是長期從事實務工作的法律人對於殷小偉在本案所涉及的法律爭典一定並不陌生過去不論是謝明達郭信良許富南許永明林義士等名義代表所設的貪圖案件相關的法律討論始終都圍繞在同一個核心問題上也就是名義代表在議場外對行政機關或承辦人員所謂的施壓、關縮或請託行為究竟是不是名義代表的職務範圍更精確的來說這樣的行為是不是屬於貪污治罪條例五條一項三款的職務上行為這件事情為什麼是一個真點是因為名義代表的屬人性極強他們的活動、業務範圍非常的廣泛要如何界定什麼事情是他們的職務上行為並不容易所以長期以來在審檢變三方確實存在不同的見解也各有論述的基礎不過我們撇除法律見解的分歧我們其實還是可以將不同的見解整理出一個共同的架構也就是第一步我們必須先判斷名義代表在議場外的施壓、關縮、請託是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