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说明大法庭裁定认为名义代表受托在议场外对行政机关或公营事业机构人员为官说请托或施压等行为如果实质上是运用职务或身份地位的影响力使承办人员为一定作为或不作为形式上又具有公务活动的性质那么应该构成贪污治罪条例五条一项三款的职务上行为对比前面说过的103年判决大法庭裁定这边扩张了职务上行为的解释不再限于被告与公务人员行政机关间是不是具备行政议题的上下隶属关系那假的大法庭裁定又进一步地对于名义代表的公务活动类型进行分类第一种是形式上公务活动性质例如开会前拜会一场中休息协商初具建议辅助单等第二种是箱内的客观公务活动例如自行政机关公营事业机构拜会以电话表达关切或要求到办公室说明初具变迁或名片转交承办人员等第三种则是公务活动有关及其延伸的行为例如据名发函或透过行政机关国会联络人向行政机关反映特定团体或人民的意见召开协调会邀请行政机关说明等这些都是大法庭裁定认为的名义代表职务上行为以下我们耽误一点时间我们利用110年大法庭裁定的标准逐一的就应小微在本案的行为检视他到底是职务上行为还是违背职务行为首先106年6月6号的质询这个不需要大法庭裁定因为依照地方制度法的规定这是应小微的法定职权是他的职务上行为再来107年7月1125日还有108年8月14日应小微的协调会都是属于公务活动有关的延伸行为109年2月18号应小微到彭振聲拜公室是属于拜会行政机关的相类客观公务活动109年3月10日便当会应小微反映京华城公司的陈琴属于公务活动有关的延伸行为以上依照110年大法庭裁定的分类都属于职务上行为再来请黄锦茂到议员办公室说明案件进度属于乡类的客观公务活动109年5月21号都委会765是会议前和彭振聲的对话属于开会前的拜会是形式公务活动的性质该次会议的发言是反映陈琴所以属于公务活动的延伸行为109年的两次协调会也同样如此至于吴顺明联系林之语则是相类的客观公务活动以上依照大法庭裁定的分类也都是属于职务上行为110年1月6号111年6月17协调会所知110年4月21号8月10号出席便当会反映陈琴都是属于公务活动的延伸行为而请张立丽刘秀玲到议会办公室说明则处相类的客观公务活动以上19个应小微的行为依照110年大法庭裁定的分类都属于职务上行为再来我们检察官说本案的起诉公诉都是本于事实证据法律还有逻辑那我们就来谈谈逻辑在我们的行事法体系当中我们可以常见到一种立法模式是立法者透过A与非A这样互相排斥的构成要件设计来避免对同一个行为重复评价或产生罪名禁合的问题也就是说立法上会刻意使用在语意上不可能同时成立的要素把两个罪名清楚地区分开来让同一个行为不可能同时落入两个彼此矛盾的构成要件之中这种排他性的结构正是立法技术上透过加入非A的要素来明确排除A成立的可能性目的就在于确保犯罪评价的一致性与安定性例如故意过失祭税未税以及受阻托未受阻托的多胎罪这在法律上我们称为排他互斥的构成要件在逻辑四方证当中我们称为反对关系它是一种不能同真但可以同假成立非A就不会成立A的逻辑命题回到本案所设的法条我们先来看一下法院是怎么说明不违背职务收贵与违背职务收贵罪之间的关系最高法院说职务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