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道違背職務的判斷標準要看有沒有違反法規範的要求刑事案件中證明被告犯罪的責任完全在檢察官被告沒有義務證明自己無罪檢察官既然起訴就必須就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評出具體證據並說明證據方法本來檢察官是以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起訴依法我們就必須指出映小微究竟有何特定的行為以及該行為違反了哪一條項的法規範如果無法提出明確具體的證據證明這一點就不能說檢察官已經盡到的舉證責任相對令的法院也就不能以該罪名論處由於起訴書並沒有清楚的說明映小微究竟違反了哪一項具體的法規範而被認定成違背職務因此並問接下來能有必要花一點時間逐一的來告訴合議庭映小微在本案中的各項行為並沒有違反任何法規範的違反的禁命或禁止規定第一106年6月6號的議會質詢本來就是地方制度法明文賦予議員的質權依法行使質詢權並不違反任何的法規從逐字稿的內容來看也沒有完全涉及刑事不法的空間因此既然沒有違反法規更談不上違背職務再來第二點到第四點關於各自協調會的召開依照苗布亞的證詞這本來就是議員常見正常的公務活動法律上也沒有禁止任何規定禁止議員召開協調會因此這些行為同樣不構成違背職務後續凡自性質相同的協調會行為法律評價也應該要一致辯護人就不再重複第五關於拜會副市長並提出陳情法律並沒有禁止議員向副市長反映民眾的陳情而且依照朱亞虎的證詞這也是議員日常且常見的公務行為再來109年3月10號的便當會發言還有提出市政議題同樣沒有任何法規禁止甚至是所有議員都可以參與的例行活動因此不構成違背職務後續的兩次便當會性質也是完全相同法律評價也應該要一致第七點請黃景茂到辦公室說明案件進度以及下一頁所列的第15點跟第17點請張莉莉跟劉秀玲到議員辦公室說明案件進度法律同樣也沒有任何禁止規定這也是議員履行他監督職責的正常方式第八點109年5月21號都委員會會議前跟彭振聲的對話但單純跟彭振聲的交談本身並不違法第九議員依照規定本來就可以參加都委會的會議並發言而且從發言的逐字稿內容來看也沒有任何涉及刑事不法的空間因此同樣也沒有違反任何的法規範第12點吳順民打電話聯絡林之語法律有禁止這樣的行為嗎第14點關於索取資料依照台北市政府各機關提供台北市議會及議員處理資料原則議員本來就有索取相關資料的權限這也是正常的公務活動法律上並沒有任何禁止的規定所以總結來說映小微在本案當中總共19個行為都沒有違反任何法規範的誡命或禁止要求依照最高法院的見解沒有辦法評價為違背職務另外辯護人又試圖從起訴出假官開庭的陳述論告議旨來檢視假官有沒有提出可能是違背職務的說明或許有以下四點第一假官說映小微違反民意代表應該要代表人民依法行使職權不循師舞弊不營求私利的宣示要求所以違背職務第二映小微違反都委會注意事項第五點的規定帶同審進金參與都委會七六五次會議所以違背職務第三映小微太頻繁關心本案所以違背職務第四映小微所知找公務員去辦公室說明案件進度增加公務員的工作負擔造成壓力所以違背職務但真的是這樣嗎宣示條例說民意代表應該要代表人民依法行使職權不循師舞弊點點點這樣的連結規範是前述最高法院違背職務的法規範嗎我們來看一下法院怎麼說台灣高等法院一百年度重上根二字第一8號判決明確的指出宣示條例第六條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