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說綠建築容積獎勵其他地方也有或許是但是同時擁有綠建築、智慧建築、耐震設計這三項都根榮獎項目的非都根案件是絕無僅有的平等原則的部分上次蕭玉弘律師說我們故意不講最高法院這個裁判當中綠色標起來這段話他認為說一定要客觀上面違背禁止規範或命令規範導致了違反相同事項因與相同處理的平等原則他認為說應該要兩個相同解釋前提必須要先違反禁止規範或命令規範但其實這樣的一個理解是對最高法院見解的一個誤解因為其實在其他判決當中他就已經明確講了公務員的行為如果客觀上面有違反職務行為所應遵守的法令或濫用裁糧權導致影響裁糧決定的公平性或正確性的情勢即可構成圖利罪公務員在行使裁糧權的時候除了應該要遵守一般法律原則包含了誠信原則、評審原則、比例原則等等之外他所做成的行政處分必須要符合這些原則否則就屬於權利濫用的違法這個案例就是縱使認為說這個以圈圈就公務員他在允許自辦重畫時有他的裁糧權是他的職務範圍但如果說他的裁糧結果導致對不起不是說如果但他的裁糧結果導致了自辦重畫的業主負擔比公辦重畫業主的負擔比較輕因而加重了公辦重畫業主的負擔也同樣違反平等原則換言之他也屬於所謂的裁糧濫用的違法徒利罪所以我們可以下一個小節單純違反裁糧權的濫用影響決定的公平性就會構成徒利罪如果行政處分是不符合平等原則的就屬於權利濫用的違法本案當中應該說這個案例當中讓自辦重畫業主負擔較輕加重公辦重畫業主的負擔違反平等原則構成裁糧濫用的徒利罪那本案是怎麼樣的狀況本案沒有依照通案的法令主要計畫通盤介紹給予榮獎他是單一所有權人單一土地量身打造獨一無二所以他違反平等原則用行政處分讓本案的土地取得比其他非都更地區更寬鬆甚至趨近於都更地區的容積獎勵構成裁糧濫用的徒利罪辯護人說其他都市計畫案件的申請人都只有一兩個人也可以拿榮獎辯護人所舉的案例有部分都是用都計法二四條申請的申請人當然只會有一兩個人但重點在於適用的範圍我們之前就有提到大部分的案件應該說除了本案之外其他的案件都是有很多個土地或者是有很多個所有權人又或者是國有土地佔了一大部分就只有京華城案是單一土地單一所有權人所以申請人的人數跟適用的範圍是兩個完全不同的事情對價性跟利益衡量的部分我們之前提出都發局的針對這20%榮獎的試價的鑑定結果那平均的試價是121億545萬6748元辯護人廖威智律師說這個是113年的時候的見價其實如果大律師看仔細檢就會發現價格日期寫的是110年11月19那後來辯護人又說這個金額沒有扣除營建成本或許沒有但重點在於說如果依照後來精華廣場每坪的開價是300萬元在乘以剛剛那一份表格當中所記載的銷售品8656.93坪的話那麼總價這20%榮獎就是173億元換句話說政府給出去的這個榮基就是一個可以賣出173億元的榮基好假設我們今天扣掉了銀建管銷成本之後這些淨利益全部都是歸業主所有的但是圖管條例卻要回饋70%辯護人又說那他們提出這個表格說保證金87億元應該要算入成本所以可以用在市民身上但我們都很清楚依照協議書的記載只要拿到標章拿到使用執照就可以申請退還保證金所以這87億元並不是給市民當然不能夠算在回饋相當的價值當中辯護人又一直在強調說他們蓋這個大樓要花多少錢花多少成本可是在比較回饋價值跟融金獎勵的價值的時候重點不是在於花多少錢去蓋大樓企業化多少成本而是在於說當市政府我們給了這麼多的利益融機的利益這些屬於公共財的融機給業主之後我們的市民我們的城市可以得到多少這個才是重點後來辯護人又再扣一個帽子說我們認為檢察官說什麼回饋相當價值有30億元這個是我們要澄清的我們從來沒有說過回饋相當價值有達30億元這個數字是我們單純依照辯護人這邊所提出來來源不明的資料我們把標章這個成本加上回饋相當的建制成本加總的初估的但實際上面依照都發局內部的試算針對移居城市回饋相當的價值就只有3億多元它的價值只有3億多元縱使我們加上辯護人所稱任養賦勝公元50年還有法定停車位的成本總價也不過就是4億多元那可能有人問說那精確的回饋相當價值這三下融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