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民基本權的作用上兩者產生一個嚴重的混淆所以就本案給予榮獎的部分因為已經在制度的授權之下就是透過都委會的法定程序來審議給予那是不是這樣的審議是不是違背法令就要看這個都委會的審議是違反了哪一些法的禁止或者法的誣命如果法律沒有禁止政府用什麼方式給予榮基獎勵那政府去給榮基獎勵就不會該當違背法令如果法律沒有規定我們一定要如何去做那我們用其他方式來做也沒有違反法的誣命也不會構成違背法令那在本案沒有所謂法的禁止這就是所謂這就是之前楊智勝科長有到軍院作證的說說法律沒有禁止在細部計畫裡面去給榮獎他說的就是這個意思就是法沒有禁止所以我們在法沒有禁止的情況之下去參考都更的榮基獎勵項目降低都更獎勵項目的比例去給這個並沒有違反法的禁止那另外在本案法的誣命是什麼法的誣命就是非都更地區的榮獎不能超過20%不能再多但我們本案的榮獎並沒有超過20%這個法的誣命所以從這一點來看本案沒有違反法的禁止規定也沒有違反法的誣命就沒有所謂違反法令那第二點就是講完說都市計畫裡面只有主要計畫跟通盤檢討是法規其他的都不是這個也是一個嚴重的錯誤必須要澄清在都市計畫裡面包含主要計畫系部計畫通盤檢討訊行變更不管是土地權利人自行提出申請的或者是公辦的只要經過都委會審議通過都是法規性質因為這些審議程序完全相同只是有不同的計畫目的而已那在4至742號解釋有提到通盤檢討是因為那個案子就是在處理通盤檢討所以他不會提到其他都市計畫那如果檢方認為說這個案子只有提到通盤檢討是法規性質其他就不是那我們可以看一下因為我們今天沒有準備檢報有請庭上可以看一下4至742號解釋他白紙黑紙的說明他說都市計畫的訂定括號包含定期通盤檢討之變更所以大法官是認為說他在講都市計畫那特別提醒也包含通盤檢討的變更這個通盤檢討是都市計畫的一部分但他主要是在講都市計畫那他也說定期通盤檢討得對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為必要之修正所以他也是在說主要計畫也說細部計畫這些都是都市計畫的一部分所以不管是哪一種都市計畫只要是依法審議程序不會因為是公家發動的或者是私人發動的而有差異就像公辦都跟置辦都跟公有市地重劃私有市地重劃審議原則都一樣所以怎麼會發生說有檢察官所說的同樣的法源同樣的審議程序檢察官說通盤檢討主要計畫就是法規其他的細部計畫訊行變更就不是法規所以假官這樣的論點是故意曲解目的就是為了要把本案的細部計畫去解釋為非法規性質然後再說其他的主要計畫其他的通盤檢討都是法規性質然後就是之前正能林欽榮說的法規授權那因為進華程案沒有所謂的主要計畫或通盤檢討的法規授權所以就認為本案違背法令但是假官卻沒有說為什麼市制有提到通盤檢討沒有提到主要計畫但是假官卻例外的說主要計畫也是法規性質既然主要計畫是法規性質那為什麼細部計畫又不是法規性質為什麼訊行變更也不是法規性質這樣的論理前來前後矛盾法律解釋不是可以隨心所欲的原本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