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設計審議,而且鄭人林之餘道庭也說,他認為本案沒有問題。那再者,我們在先前第一次辯論的時候也說,這一張「宜居城市」價值百分之二十點六億的獎勵,我們有提出過說明。京華城如果蓋一般的建築也可以,但是他負條件蓋了這個耐震建築,他必須要增加將近二十幾億的成本。這個成本難道不用計算嗎?那協議書也要求他就這個部分提供三十五億的保證金,如果他做不到耐震標章就要沒收這三十五億。這不就代表耐震標章的成本也大概是三十五億嗎?所以這個成本跟設計科估計的二十點六億來相較,京華城其實是倒虧十一億,拿來獲得利益。這些難道都不用合併計算嗎? 況且京華城認為說,他的樓地板獎勵不該是一次性的,所以他本來想直接拿回六十七點八億,但是他付了一大堆回饋,也只能夠拿到六十七點二億。他已經覺得很不平了,哪來的獲利可言? 況且在之前,在黃景茂的律師許英傑也提到說,如果按照同業利潤來作計算的話,如果京華城認為本案百分之二十的獎勵獲利是一百二十一億,按照同業利潤百分之十計算,事實上他的利潤只有一百二十億左右。光耐震建築就要花掉二十億,他的利潤在哪裡?哪來的獲利? 第四點是京華城說,本案這個都發局沒有做事法性審查。我想任何行政作為都需要做事法性審查,不管是在都發局跟都委會都一樣。就算是司法行為,起訴也要審查,起訴的時候法官要審查,法院在審理的時候也要審查,只是強度會有所不同。在本案,都委會要求的強度自然比都發局還要強,這是一定的。但是我們不會說都發局他完全沒有做事法性審查,我們也不會說你檢察官起訴的時候沒有做事法性審查。這個只是審查強度不同,並不是有違背法令、沒有做事法性審查。 那再來要喚醒庭上一個記憶,不知道庭上是不是還記得說,本案在開始審理的時候,我們在四月二十五號,在今年四月二十五號,曾經向法院申請保全林俊炎檢察官下面三個書記官手上的錄音筆。那時候我們知道說,檢察官在偵查的時候,書記官是扮演筆錄記錄的重要角色。那書記官為了確保偵查的錄音錄影不會出現問題,他會做備份,所以他會準備一支錄音筆。這支錄音筆是公家的,不是私人財產,每位書記官都至少有一支,我當時的書記官還有好幾支。那這支錄音筆從開庭開始就不會關掉,所以他可以完整的記錄整個偵查庭發生的狀況,不會因為檢察官自行切掉偵查庭的錄音裝置就有所改變。這個才是能夠還原偵查完整狀況的一個重要證據。 那本案不管是彭振聲在看守所那兩天的訊問,或者邵琇珮那空白了三個小時,或者是黃景茂被恐嚇或被篡改筆錄的那個片段,甚至其他人,比如說在高王案的公衛文,他也被恐嚇消失十六分鐘。這些都可以經由這個錄音筆的還原得到真相,而不是隻有像我們現在這樣子去勘驗偵查庭所錄出來的錄音而已。 那我們今天在庭上說出來,是因為這個是我們審檢辯三方都知道的事情,外面不知道。但是當時合議庭法官駁回我們的申請,說我們沒有提出清楚,以至於將來這方面的證據調查變得不可能或者更加困難。這個是我們很遺憾的一點。但是這個事情的起因是因為法院依據過去的審理經驗,一般來講不會懷疑檢方會動手腳,所以我們不怪法院。但是我們相信之後的這個審理會正本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