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只是建議什麼意思啊?委員在會議上面都已經同意了,他們也都表達他們的贊成意見了。但是後來調查之後呢,他們擔心自己會惹上麻煩,所以他們會有自己的說法。這樣子難道是一個正確的證據嗎?本案其實不缺感受,剛剛講官講了很多感受,本案需要的是證據。本案不缺的是評論,我們太多評論、太多媒體了,我們需要的是違法的依據。本案也不缺議策,我們需要的是金流對價關係的證據。當然,本案也不缺違法偵查、不正訊問。我們很希望何亦婷可以在判決裡面,就檢方的不正訊問能夠做出適當的法律評價。因為也只有這樣子,才可以告訴認真辦案的法官什麼是正確的。請判決被告無罪。 請問陸律師要為補充嗎?不用。請被告沈慶京先生為答辯,要為沈先生要做補充嗎?好,沈先生請說。 我現在因為年紀大,今天聽了很多話令我氣憤,但是沒有辦法完全記起來,我就只能做一些記起來的做說明。就是說在本案的過程中,我們看到很多檢察官引用的又不能當證據的就來說明對被告的不利,但是很多對被告有利的,他為什麼不提出來?而有辦法今天還在這裡大言不慚地在講,這我實在不認為為什麼檢察官這種吃定老百姓、吃定被告的毛病改不了。 另外我就想到,當他覺得《貪汙治罪條例》第二十四條都發局不負責任,都委會做了決議要京華城付出那麼多的代價,那麼高的代價,有什麼利可圖?那你就沒有證據,就非要渲染很多利可圖。那你如果講要有利可圖,你是真的為人民公道、主持公道,那你就應該想林欽榮為什麼勒索?為誰而把這個一二〇二八四更高的容積率拿掉?你怎麼不拿出來講呢?那你不但沒叫他講,還利用他來做不利於被告的證詞。那你不是配合射箭嗎?是什麼呢? 然後你既然還有理由在這裡講什麼公務員有的叫什麼在從賴裡面有些不滿的言語,可是那裡面有的滿意的言語,你又為什麼不說?好,你講到勞騷,有些公務員牢騷的問題,不要講在公家機關,在我們企業內部也是一樣啊。我們當老闆呢,我們也知道下面的人常常有一些牢騷的言語。比如當主管的禮拜天也要在公司處理事情,甚至不要說基層主管,連高層主管他也有抱怨啊。那他這個抱怨代表什麼呢?代表公司的處理是犯法嗎?我們公司是不是違反勞工法啊?還是怎麼樣呢?假如我們公司沒有違反,為什麼公務員那樣子就不對? 我這樣坦白跟檢察官說明,我跟地方政府來往數十年的教訓經驗是什麼?那真是一個很悲傷的這些篇章。為什麼呢?公務員大部分不負責任,推託拉的多啊,要真正願意做的少啊。這個又不是現在,幾十年前就這樣,你以為到現在變好了嗎?是不是?要不然就像林欽榮這種,你有道理的他沒有好處,他就不處理。明明三九二 Jo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