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的案子誣陷罪需要誣陷結果,我們這個案子沒有誣陷結果,他也起訴我們。別的案子呢,我們會要求就是刑收會相關關鍵證據,結果呢,我們這個案子一個關鍵證據都沒有。之前也沒有相關的、跟本案一樣所有關鍵證據都沒有的判決先例。我們這個案子也起訴,這完全就是不公平嘛。所以我們就可以知道,其實我們這個案子的檢察官他做什麼事情?他拿了「公平正義」的大旗,然後跟社會大眾講、在公開法庭講,他舉了公平正義的大旗,然後結果私底下是什麼?是雙重標準。然後呢,他是根本為了沈信經跟柯文哲,私底下特製的北檢司法組組套餐。這是完全不對,你私底下是做這種量身定做狀況,結果你好意思在公開法庭舉著說你要求公平要正義?我跟大家說,這個如果不是偽君子,什麼才是偽君子?而且他是一個最噁心的偽善,這是完全不對的。 那我最後要跟庭上講,說每一個刑事案件的背後,他都有一個公平正義的天平。今天這個案子背後的天平,它傾斜了。不知道庭上,庭上有沒有看到?我希望庭上可以惠賜無罪判決,幫忙這個天平,用判決扶正這個天平。謝謝。 應曉薇小姐,我們要微補充。好,那辯護人請。好,Jos。謝謝。合議庭,緊就剛剛檢察官的補充論告,再補充辯論。我想剛剛檢察官也非常認真,但可以看出我理解檢察官的意思,應該是有幾個誤會。第一個,就是說「西部計畫」的性質,他是行政處分還是法規命令?這個跟西部計畫可不可以給予容積獎勵有關係嗎?這是第一點。第二點,都發局的公務員要做到什麼地步,才能免於土地罪的追溯呢?第三點,公益性跟對價性,都委會有判斷的餘地,那麼都委會他們有濫用裁量或是違法嗎?就以這個順序來跟合議庭說明。 第一個,檢察官一直認為說給予容積獎勵,只有法律有明文才違憲。但是依照都市計畫法令程式的話,主要計畫跟通盤檢討,它是法規命令的性質,所以是可以給予容積獎勵的。西部計畫它是行政處分。尤其那個檢察官有多次提到,最高刑 103 年才至 1321 號的判決、這個裁定。我們再跟檢察官說明,就用這個順序來跟合議庭說明,可能檢察官是不是有誤會。第一個,是自 742 號跟最高刑 103 年才至 1321 號的裁定,它在闡述什麼?就都市計畫的性質來說,如果是法規命令,在民國 66 年 市 至 148 號的時候,它認為都市計畫它就是法規命令,是不可以救濟的。那麼到了民國 68 年 市 至 156 號出來的時候,就認為說都市計畫,如果說限制了特定人的權利的時候,那麼應該給予它救濟的機會。但是到 市 至 742 號的時候,它就認為不管你是都市計畫、你是法規命令或者是行政處分、是通盤檢討都沒有關係,最主要是「有權利就有救濟」。所以 742 號它就認為這是可以救濟的,而且要求立法機關必須要在兩年之內立法。所以我們在 109 年行政訴訟法總保就新增了都市計畫的審查程式的專章。 那檢察官一直提到的 103 年才至 1321 號,事實上他講的就是說,依照 156 號的解釋跟理由的話,是屬於法規命令就不可以救濟。事實上這個 103 年才至 1321 號,已經被 市 至 742 號給推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