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的標準在哪裡?依據又在哪裡?照邵琇珮在 109 年 9 月 9 日的簽呈上面,他就說就二科所提的意見在研議,所以說他就局內的意見在進行整合。那黃檢察官在 109 年 9 月 18 日說,那麼專家組提供意見,那請申請人再補充一些公益性跟貢獻度。 那李德權他在該簽呈上,從公證人的簽呈上有提出他的看法,但是他還是強調都市計畫法第 24 條是人民的權利。依照都市計畫的實務界認為,可以從個案然後變成通案,甚至於形成法令。他只是提醒那個都發局這邊可以注意到公平性,尤其是圖管條例,但並不表示人民一定要依圖管條例來遵循這樣的規則,放棄了都市計畫法第 24 條。這是都市計畫法給人民的權利,人民不需要放棄,而且也不需要檢察官來指導說土地權利關係人他應該走圖管條例還是走都市計畫法。 但是邵琇珮在這個簽呈,所以他就說二科的李建輝科長有表示一些意見,那麼他就簽呈說那麼就來進行研議,來整合內部的意見。後來黃檢察官問二科的都市計畫科,在簽出來的時候他也提到說,針對都市計畫所提的意見,那麼他這些獎勵的專案跟額度是否具有公益性、跟環境的貢獻跟對價關係,還是由該公司也就是申請人向那個都委會來說明。所以黃檢察官就補充說,那麼就先請他們申請人補充一下公益性跟貢獻度。那也召開了專家小組的諮詢會議,尤其在專家小組的諮詢會議之前,他有通知了那個京華城公司,還有京華城所委託的長峰顧問公司,就有特別提到也是檢察官剛剛特別強調的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的第七條,就是說市政府如果認為不當或是有礙公益的時候,可以請他修正。所以他這個就是已經做到了檢察官你所要求的,他們也注意到這一點。 那這一點因為他也沒有準駁權,他就要求你那個申請人,你應該要就這個部分要再多加的說明,那在都委會討論的時候、審議的時候才會比較聚焦。所以京華城他的回應說,就公益性的部分的話,他們會再補充加強;然後就委員所建議的太陽能的部分,是不是就刪掉。所以那個邵琇珮在當主持人做結論的時候,也特別提到說,就那個開放空間的部分,是不是要依照委員的建議,要有那個雙排樹、要有人行道、要有腳踏車道。事實上這些東西到後來所透過的都市計畫,都有採納這些都發局所要求的意見,或者是委員所要求的意見。 至於李德權所提到的這個是要不要用圖管條例,他只是提醒而已。他也認為說都市計畫法第 24 條他是法律所賦予人民的權利,那麼他只是提醒說是不是要保持他的一致性,所以把這三個法律看看能不能把它整合起來,包括通盤檢討、包括訊行變更、包括圖管條例,把它整合起來看看能不能做一個比較公平。但是這個都只是建議,並沒有說這裡有什麼違法的地方。所以都發局的公務員已經做得比監察院要求的還多了。 但是檢察官要形塑什麼樣的文化?是要求庫立凋然、人民以求自保,所有來的生前就是駁回,就是駁回,保住自己、管理人民去死,這是我們要的公務員嗎?這是我們要形塑的文官的文化嗎?剛剛講法官也特別提到說,他們也是想要形塑的是勇於任事的文官。但如果是勇於任事的文官,就應該給文官更大的裁量,如果他沒有違背法令,就不應該用圖管的重罪來追溯他。 那第三點就講法官的誤會的話,再來澄清:第一個,公益性跟對價性的判斷,是專屬於都委會的許可權,獨立且合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