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容積獎勵有沒有違法的疑慮?劉秀玲女士的回答說:「我已經有說明過,依照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四條,是司法一百零二年,他中間沒有講,應該是監察院就有提出調查報告。土地所有權人依照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四條,除非形式上必須改正,都發局就必須進行公聽,然後送都委會審議,由都委會審議看要駁回或透過。所以劉秀玲女士的意見也跟大家都一樣,跟其他的公務員講的都一樣。當時我法官結尾也問過他說:『那如果你有這些疑慮,為什麼你不說呢?』那劉秀玲女士說:『我已經有跟檢察官說,他說檢察官也知道,而且七八三次會議以後,我們都沒有再提這些意見了。』所以如果說像剛才廖檢察官在補充論告的時候,一定要考慮什麼叫『案發當時』的話,真的我誠懇建議法院考量到,從我們一開始本案一開始就建議法院的、真正客觀的資料,是那些會議全部的錄音、議文,那才真正是案發當時的客觀資料。 第二點,廖檢察官剛才的補充論告特別舉出花蓮的案例,說那裡面有一位都委會的委員收了賄等等,說後來判刑。但是我要請檢察官也要請法院考量,本案所有的都委會委員,不管有沒有被法院請到這邊來進行互動詰問,他們在偵查中檢方也都有問過那些所有的委員。請審判長、請檢察官留意,沒有任何一位委員說他們曾經接受到來自於京華城的官員,要他們怎麼說。沒有任何一個人說有人要試圖行賄他們、圖利他們,或者是幹嘛要希望他們在會上表達什麼特定的意見。沒有任何一個人這樣講。那請問這些情況跟檢察官講的花蓮的案例有什麼關係?有什麼相同的點?所以以上兩點,除了在我的兩位辯護夥伴以外,也懇請法院能夠注意,謝謝。 好,審判長,目前時間是五點三十九分,我們公開播送以及轉譯都暫停。好,審判長,目前時間是下午五點五十一分,以下續行公開播送以及轉譯。請被告應曉薇小姐就事實及法律的部分為補充之辯答。好,謝謝審判長。針對剛剛檢察官的補充論告裡面提到了一些訊息,就是公務人員的這個訊息,提到了所謂的議員的壓力。在這裡特別跟檢方報告一下,那時候有專案小組,高達十一位議員參與這些會議,所以其壓力來源是那些其他的議員,你們弄錯議員了,那些壓力來源不是應曉薇。以上報告。 好,那個應曉薇的辯護人有沒有要為補充?特別要強調就是說:「我沒有參與專案小組,我非在十一個人的議員組裡面。」好,以上。那哪位律師要為被告辯護?好,請吳律師為被告應曉薇辯答。那檢察官在兩次的論告當中,一再引用本案公務員私下的這個對話記錄,用公務員的情緒問題擴張為說本案是違背職務跟違背法令。那就這些公務員到法院經過互動詰問的結證,他們反而是視而不見。那如果說這樣是可以作為判決的依據,那以後只要拿搜尋票、拿出手機檢視對話記錄,就直接寫起訴書跟判決書就好了,根本不用在偵查中詢問證人,也不用讓證人到法院去進行互動詰問的程式。所以我們還是希望法院能夠讓本案回歸法律,也遵守這個嚴格的證據主義和罪刑法定主義來進行審判,謝謝。 好,那另外兩位律師要為補充嗎?沒有。以上就被告辯護人事實及法律的辯答也都結束了。我只要預知以下公開播送暫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