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被告吳順民涉及貪汙治罪條例交付及收受賄賂部分,進行論告。關於交付賄賂部分,可能基於被告吳順民之行為。以下就轉譯與公開播送部分進行論告。 請審判長協助切換簡報檔,繼續就被告吳順民部分進行論告。被告吳順民原為臺北市政府公務員,自 100 年 3 月 11 日起至 103 年 2 月 4 日止,擔任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副總工程司,並於 103 年 2 月 5 日退休。任職期間,曾督導都市計畫、建築管理、環境改善等業務。 吳順民自 103 年起,進入議員應曉薇之研究室擔任助理。辯方雖主張其僅為提供專業意見之顧問,但本庭認為其確為助理,理由將於後說明。其負責協助處理人民陳情,協調有關土地、建築、地方建設、城市發展、都市更新等業務,並曾與應曉薇共同或代表應曉薇出席會議。在臺北市政府內部,應曉薇議員研究室之通訊錄中,亦將吳順民列為成員。吳順民名片上頭銜為「臺北市議員應曉薇研究室顧問」。 茲說明議員助理之性質與工作內容。民意代表助理,包含立法委員及地方議員,主要分為地方服務、行政業務,以及議題研究與法案支援。地方服務包含參與地方活動、選民服務、組織經營及研究室總部行政事務;議題研究與法案部分,則包含議題研究、文稿撰寫、媒體聯絡及法案支援。此為議員助理概括性之工作內容。 吳順民辯稱:「我不是應曉薇之助理,僅為提供專業意見之顧問,無權召開協調會,亦無權代理議員行使職權。」然觀其所為,吳順民自承協助應曉薇處理之陳情案件達 200 件以上。其所提供之照片顯示,曾參與與居民之協調會,照片中雖未見應曉薇,但吳順民在場。另有一路面破損之會刊,亦見吳順民身影,同樣未見應曉薇議員。此外,關於「乾貴臨森殿」大火受災民眾權益自救會之協調,應曉薇議員曾與吳順民共同出席。 綜合所提資料,部分場合確有議員在場,但部分場合僅吳順民一人聽取民眾陳情或進行協調。應曉薇議員表示:「我們團隊有位顧問叫吳順民,基本上邀請何人參加協調會,皆尊重吳順民顧問之決定。吳順民專業且中規中矩,由他決定邀請何人開會較合適,我皆尊重。」故其確曾就議題或協調會提供意見。 至於會議主持人為何人?應曉薇議員表示:「基本上我只協助傳送開會通知,通常宣佈會議開始後即離開,待會議快結束時,助理會告知我,我再行宣佈會議結束。」然會議主持人並非僅限於宣佈開始與結束之人,實際上整個會議過程均需主持人引導。縱使議員離席,其研究室顧問或助理亦會接手擔任主持人,協調雙方。縱使未明言,與會者亦皆視其為會議主持人。 應曉薇議員另於 9 月 6 日之筆錄中表示:「一定是吳順民顧問建議之,所以我從...就是幫忙開協調會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