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釋字第五二一號裁定有講到,說這些請託關說、施壓等等,如果跟公務行為有關,係屬職務上之行為。所以這些應曉薇所為之行為,在大法庭均係認為係職務行為之態樣,自然無違背職務行為可言。有這麼輕描淡寫嗎?如果這樣認定的話,是不是議員只要做請託關說、施壓,就永遠不可能構成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呢?不是。我們可以先看一下賄賂罪之內涵與判斷基準。其實就是要保護執行職務之公正性,還有不受經濟利益之破壞與妨害。 那在最高法院一一二年臺上字第三一三號判決,有對違背職務行為之定義做一闡述。判決中提到,貪汙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此處後者之「違背職務之行為」,係指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不為應為之行為,或為不應為之行為,而有違法濫用職權之行為。即貪汙治罪條例第四條所稱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 既然提到公務員,我們再看一下這段誓詞。今天在場有很多現職,以及曾任公職之前輩。公務員在就職時,我們都會朗誦這段誓詞:「餘以至誠,恪遵國家法令,盡忠職守,報效國家,不枉費公帑,不濫用人員,不營私舞弊,不受賄賂,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之處罰。」此即要求公務員,從今天開始執行公權力時,必須恪遵法律,不循私舞弊,對國家人民負責。 我們前面也講到,民意代表也是公務員,民意代表宣誓時,也要念誓詞。民意代表之誓詞,與一般公務員有點不一樣。中間有一句話與我們不太一樣,是「代表人民依法行使職權」。怎麼說「依法行使職權」呢?我們知道,請託關說、施壓固然均屬於民意代表之職務上行為,但民意代表縱使代表的是民意,這個民意也必須合於法律。並不是打著接受陳情、代表人民的大旗,就可以對公務員提出不當要求。 作為一位臺北市議員,當公務人員都各個跟你說明,訴訟案件時不應該要送原意,還有容積獎勵。臺北市已有通案規定,需要充足回饋給臺北市,想要取得容積獎勵,依照通案規定,才是法理有據之時。議員為什麼只聽了京華城之聲音呢?這也就是為什麼公務員覺得應曉薇議員在施壓。如果今天是協調,雙方就要有協有條,互相溝通、瞭解才是協調。如果只是單方面之意見,並且一定要對方接受的話,這不是協調,這是單方面之壓迫。尤其又是透過一個公務員都不敢得罪之人,這就是施壓。京華城可以用這樣之專案、這樣之內容,取得容積獎勵。我們想問一下,其他之臺北市民可以嗎?為什麼其他之臺北市議員,看到京華城之案件,大家會有點驚訝、會有點意見?因為他們也想問,其他之臺北市民可以嗎? 好,應曉薇議員,你有問過都發局或是都委會之人員一句:中正萬華之居民也可以嗎?不管你有沒有問,答案就是不行。因為這是一個為京華城量身打造之違法容積獎勵之都市更新案。所以雖然,關說請託、施壓都是議員之職務上行為,可能是執行職務之一些手段方法,但是請託關說及施壓之內容,不能是為了違法之目的。你要公務員去做違法之事,你自己怎麼可能是合法?當然是違法。 好,這邊我們要說,一邊幫財團陳情,一邊收財團之錢,這是不對的。昨天我們也說過,要陳情就陳情,要捐款就捐款,但是不可以一邊陳情,一邊捐款。今天也是如此,財團要爭取權益就爭取,但不可以一邊請議員爭取權益,一邊捐款給與議員相關之基金會,假裝要做公益。其實這就是洗錢之手法,跟一邊與柯文哲密會,一邊轉頭捐錢給民眾黨,是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