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講過了,那今天如果今天才講說:「欸,京華城難從來沒有列管」,其實講穿的就是對我來講也是應付議員來講,話就是他有抱怨就給他列個會議紀錄,其實根本就沒有列管,表示說我根本沒有在注意這件事情。 再來,有三分公文有該我的印章。其實有一訟是那個京華城送到臺北市政府的陳情信,秘書處收到以後,經過我們那個陳情繫統自動轉送都市發展局,他蓋的是市長的新章。我也跟大家解釋一下,臺北市長有好幾個印章,我自己用那個印章是沒有號碼的,就是市長柯文哲;再來三個副市長,就是甲、乙、丙;再一個秘書長是丁;再來是三個副秘書長,戊及己。什麼叫新章?新章就是秘書處機要處,因為每次接到陳情信,他們看一看這個是哪一個局處,就蓋那個新章轉化到局處去。我跟你講,蓋新章轉化到都發局,那個表示我連看都沒看過,他就是秘書處自動轉的。裡面檢察官就說這個公文上面有寫這三個字大作文章,說這是市長交代。其實有真的在市政府工作過,你就知道那個就是秘書處自動自發轉公文而已。 那有一份那個都發局要把陳情信轉到都委會,原意這個的確我有看過,我也知道為什麼業者在陳情。那你去看都發局的內簽,他也寫說這個讓業者去都委會說明。那臺北市政府也藉這個機會表明我們的立場,你想想看,都發局自己寫的內簽就說這個陳情案要送都委會討論,市長怎麼會說不要?更何況這議員也來開便當會,他說要送議,所以送議這件事情我是知道的,我也同意。 當然你會講說這個不是在訴訟嗎?你為什麼還要再送都委會審議?對我來講,這個以一個外科醫生的邏輯來講,這完全不矛盾。為什麼?因為我們你想想看,京華城要求我們直接用行政命令給他回復 120,284 平方米的這種容積率,我怎麼可能直接下一個行政命令說我自動把你回復?這不可能,這真的就突利了。但是你不滿意,不滿意你自己去都委會去說明。所以以我的腦袋,我就一直覺得這也沒有什麼不好。而且都委會,而且那個都發局的公文內簽,他就寫說這個要去都委會讓他們去討論,所以這份公文我有蓋上,我也同意。 你們現在檢察官說這就是突利,我跟你講,我根本內心裡面哪有想什麼突利?我的態度就是你不滿意,去都委會自己去講。 還有一份,我有蓋上了公展。我沒有那麼多心思送公展?不是就公開收集意見 30 天嗎?這個有什麼理由不公展?所以他公展。那我知道,今天特別是這樣,監察院之前也有糾正過,臺北市只要程式完備就應該要送公展,沒有理由一直阻擋。這個我們也知道,以前就是在都發局一直給他退公文,退了好幾年,後來這個也被監察院糾正過。所以對我來講,要送公展那就公展,反正公展只是收集意見,審議是在都委會再講嘛,對不對? 現在檢察官拿那個副秘書長李德權的便利貼大作文章。其實我跟你講,李德權來出庭作證的時候,他已經很清楚的說明瞭,他是認為沒有問題、是合法的,他才把公文繼續送出去。因為是那個楊智勝,他也有跟李德權解釋過,說這個人家就是要按照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四條去申請。所以既然有兩條路,一個是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四條自己申請,一個就是照通案什麼第八十條之二圖管條例去處理。所以我要講是什麼?李德權自己來理,他已經講很清楚了,他認為是合法才處理。而且他還特別說明,他說這種都市計畫一定是先有個案,個案多了以後變成通案,那通案會形成規則,最後有規則才會形成法律。所以他便利貼上面寫說:「什麼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