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委會審議跟柯文哲沒有關係,那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柯文哲曾經做過任何指示。那對於金流的部分,有查到審信金、應曉薇跟彭振聲三位有金流部分需要釐清,但是也沒有任何收賄的證據,更不用說柯文哲完全沒有任何證據。在這種情況之下,為何本案沒有煞車,還繼續往前搜尋?用什麼理由?理由是怎麼來的?我們可以從卷內的搜尋票申請書去看到一些線索。本案是怎麼申請搜尋的?明明聯證署調查初步調查是扯不到柯文哲的,那用什麼搜尋理由? 第一個,假官說這個都市計劃法第二條之申請榮獎是違背法令,用這個理由來建構本案是違背法令,構成圖利罪的要件。但是林俊也檢察官在搜尋之前曾訓楊智勝科長的時候,就已經承認說:「我認為可以用都市計劃法第二條給予榮獎。」也就是說申請假官自己知道可以給予榮獎,但是他在搜尋票建構了一個虛偽的事實,他認為這個是違背法令。 第二個,申請假官在搜尋票說柯文哲在 109 年 3 月 17 號京華城的陳情函裡面,用鉛筆書寫「都市發展、都市規劃、陳情召開、演繹原唐榮鐵工廠土地使用計劃恢復權力措施」。他說柯文哲在這個陳情函上面寫了這樣的字眼。下面這個是搜尋票申請書的字眼,他說是柯文哲寫的。請大家看一下這一頁,上面這個字型是柯文哲的字型,大家都知道他的字型比較像小孩子,這個字型是成熟大人的樣子,這不是他的字型。 再來,搜尋票說 7-6-8 次會議決議補償京華城公司。但是 7-6-8 次會議是這樣子決議嗎?我們看一下 7-6-8 次會議的會議紀錄。會議紀錄的演繹意見第二點:「是否無須餘一補救」。明明會議紀錄記載「是否無須餘一補救」,但假官在搜尋票申請書說這一次會議補償京華城公司,這個是不是虛偽不實? 甚至更扯的理由說:柯文哲以自有資金 4300 萬購入臨申南路的這個房屋。那這個房屋是先發新業股份有限公司的所在地,股東李天舵為範賢,範賢沈慶京之好友,往來密切,不如透過此房以先發公司向柯文哲承租,使範賢、柯文哲得獲有來自沈慶京之款項。有聽過這種理由嗎?向柯文哲承租,使柯文哲可以獲得沈慶京的款項?完全不知所云。 這假官明知本案農獎是合法的,但是將強制處分庭的法官匡稱本案違背法令,那也說這個是柯文哲所為的指示,這毫無任何證據。那甚至以購入臨申南路辦公室為由,拼湊本案金流。事實上 4300 萬是選舉輔助款,這個可以查證,為什麼不查證?租給沈慶京的好友可以獲得來自沈慶京的款項,這個證據在哪裡?這個依據在哪裡?可疑的點在哪裡? 所以我們可以看得出來說,本案檢察官設定的就是我就是要辦柯文哲,如果不辦柯文哲,這個案件沒有任何意義,所以不惜扭曲整個事實去申請搜尋票。那我們也知道北院強制處分庭法官的負荷非常重,在這麼專業的案件申請下,很難期待一位法官在短短的幾個小時內把都市計劃法搞得很清楚,所以資訊上有落差,就容易相信假官所提出的說明跟證據。而且合票的時間非常短,那搜尋的範圍非常廣,包含住處、辦公室、中央黨部等等都有。所以用這種方式,此強制處分庭法官限於錯誤合法搜尋票,我們認為依據毒樹果實理論,這些搜尋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