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對整個臺北市民是有幫助的。與其讓他放 11 年,我們更希望說他可以在這個時間點來做細部計畫變更,並提供相當的回饋、對價以及公益,甚至在移轉容積的部分支付了相當多的代金。 第二個爭點就是說,本案的保障樓地板面積,也就是所謂的 120,284.39 平方公尺,是否為一次性使用?這部分的爭議,證人張景深有到庭作證。他說因為京華城先前的捐贈回饋都不是一次性捐,就捐了,所以他認為為什麼樓地板面積保障會一次性?也就是說質疑是一次性這樣的規定。但是林欽榮他之前的研究意見裡面有提到一個 87 年的內政部函釋,他引用這個內政部函釋認為是一次性。但是我們可以看一下下面這個內政部的函釋,這個內政部函釋處理的是關於建造執照的建築物辦理變更設計,所以他處理的是建造執照變更的程式,並不是都市計畫法的程式。但是林欽榮當時的研究意見就用這個理由來解釋他所謂的一次性。當然張景深也到庭作證得很清楚,說他認為這是混用建管程式跟都市計畫程式,他認為不應該混同。甚至他更認為說當時林欽榮刪除這個樓地板面積的保障,是侵害他的發展權。侵害發展權這個用語,除了張景深講過之外,白仁德之前在開會也講過,也到庭作證過。所以到底是不是應該一次性使用,這個是有爭議的。既然有爭議,就不是所謂的當然違背法令。 第三個問題是說,本案送研議到底有沒有違背法令?依據證人到庭的作證,本案的楊智勝科長他覺得說,因為之前沒有充分討論就送到都委會,他認為說這樣子不好。所以送研議他當時不覺得有違背法令,所以本案並沒有任何公務員認為說送研議是違背法令。況且過去 10 年有發生 39 件送研議的案例,所以代表過去的慣例就是如此,並不是說本案是獨創的。再來就是說,所謂的檢察官一直說的這個陳情要點。陳情要點並不是對外發生效力的行政命令,所以他不是所謂違背法令裡面所稱的法令。而且這個陳情要點並沒有任何人知悉,所以這一點並不在任何人違背法令與否的認識範圍之內。那況且這個本案送研議最後的結果是不予補救,也就是說他並沒有產生任何效果。既然送研議沒有違背法令,最後也是不予補救,沒有產生任何效果,那請問有任何人因此而得到利益嗎?但是檢察官起訴認為說送研議就是圖利他人,這個我們認為沒有辦法接受。 再來第四個就是關於這個依照都市計畫法第 24 條申請容積獎勵的合法性。這個第 24 條提供一個土地權利關係人申請的完整授權,所以土地權利關係人可以自行擬定都市計畫,這個市府沒有辦法拒收退回,那也沒有辦法要求他改依圖管條例來提出申請,頂多隻能夠建議。這就形同當事人要提起告訴或者要提起刑事自訴,這個是當事人的程式選擇權,不管是法院或地檢署都沒有辦法去拒絕當事人的要求。這個就形同這樣的狀況,當事人認為要用都市計畫法第 24 條提出申請,其實都發局他沒有權利去拒絕,他只能做審理。那本案本來是用都市計畫法第 24 條可以申請,但是臺北市政府在 113 年 9 月之後改為不予受理,因為輿論的關係改為不予受理。但是這個不予受理也代表說先前是可以受理的,所以可以受理是沒有問題的。那甚至改成不予受理,內政部部長劉世芳,這個是都市計畫法的主管機關,劉世芳說他認為說只要符合公益跟必要性,我們都不會反對。那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