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對整個臺北市民是有幫助的與其讓他放11年我們更希望說他可以在這個時間點來做細部計畫變更並提供相當的回饋、對價以及公益甚至在移轉容積的部分支付了相當多的貸金第二個正義就是說本案的保障樓地板面積就是所謂的120284.39平方米是不是一次性使用這部分的爭議正人張景深有道庭作證說因為京華城先前的捐贈回饋都不是一次性捐了就捐了所以他認為說為什麼樓地板面積保障會一次性也就是說質疑是一次性這樣的規定但是林欽榮他之前的研究意見裡面有提到一個87年的內政部韓氏他引用這個內政部韓氏認為是一次性但是我們可以看一下下面這個內政部的韓氏這個內政部韓氏處理的是關於建造、執照的建築物辦理變更設計所以他處理的是建造、執照變更的程序並不是都市計畫法的程序但是林欽榮當時的研究意見就用這個理由來解釋他所謂的一次性當然張景深也道庭作證得很清楚說他認為這是混用建管程序跟都市計畫程序他認為不應該混同甚至他更認為說當時林欽榮刪除這個樓地板面積的保障是侵害他的發展權侵害發展權這個用語除了張景深講過之外白仁德之前在開會也講過也道庭證書過所以到底是不是應該一次性使用這個是有爭議的既然有爭議就不是所謂的當然違背法令第三個問題是說本案宋研議到底有沒有違背法令依據證人道庭的作證本案的楊智勝科長他覺得說因為之前沒有充分討論就送到都委會他認為說這樣子不好所以宋研議他當時不覺得有違背法令所以本案並沒有任何公務員認為說宋研議是違背法令況且過去10年有發生39件宋研議的案例所以代表過去的慣例就是如此並不是說本案是獨創的再來就是說所謂的蔣光一直說的這個陳情要點並不是對外發生效力的行政命令所以他不是所謂違背法令裡面所稱的法令而且這個陳情要點並沒有任何人想到所以這一點並不在任何人違背法令與否的認識範圍之內那況且這個本案宋研議最後的結果是不予補救也就是說他並沒有產生任何效果既然宋研議沒有違背法令最後也是不予補救沒有產生任何效果那請問有任何人因此而得到利益嗎但是講官起訴認為說宋研議就是圖利他人這個我們認為沒有辦法接受再來第四個就是關於這個依照都市計畫法24條申請容積獎勵的釋法性這個24條提供一個土地權利關係人申請的完整授權所以土地權利關係人可以自行擬定西部計畫這個市府沒有辦法拒收退回那也沒有辦法要求他改依圖管條例來提出申請頂多只能夠建議這個就形同當事人要提起告訴或者要提起刑事自訴這個是當事人的程序選擇權不管是法院或地監署都沒有辦法去拒絕當事人的要求這個就形同這樣的狀況當事人認為要用都市計畫法24條提出申請其實都法局他沒有權利去拒絕他只能做審理那本案本來是用都市計畫法24條可以申請但是台北市政府在113年9月之後改為不予受理因為輿論的關係改為不予受理但是這個不予受理也代表說先前是可以受理的所以可以受理是沒有問題的那甚至改成不予受理內政部是部長劉士芳這個是都市計畫法的主管機關劉士芳說他認為說只要符合公益跟必要性我們都不會反對那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