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符合公益跟必要性,我們都不會反對。政大地政系教授徐世榮也認為,臺北市政府這樣有點「因噎廢食」,他認為是「矯枉過正」。所以這也代表說,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四條申請容積獎勵是 OK 的。甚至林洲民之前在監察院說不行,但是到本院作證的時候也說可以。所以事實上,用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四條申請是沒有問題的,重點是在他提供的公益跟對價,可不可以給予到百分之二十的容積獎勵。 第五個是關於都發局的程式義務。就是說,依照監察院一零六年公告的調查報告,他認為說除了形式上有違反都市計畫應該退回不辦之外,應該辦理公開展覽。那監察院一零五年內內五號糾正文也說,如果一再以基準容積計算方式不符土地使用計畫、一億等等涉及都委會審議許可權的理由,要求申請人重新檢討修正,而沒有進行都委會的實質審議,他認為「鮮有未當」。所以依照監察院這兩個,一個調查報告、一個糾正文,是認為說你必須要把它送到都委會,你不能在程式上一再的退回。所以鄭能少、秀費跟楊智勝都證稱說,只要形式要件符合就送公展,他們不會一直退。但是檢方認為說,本案送公展、送都委會就是土地這個,我們也無法理解。 再來就是關於臺北市政府的容積獎勵的法源。因為這部分非常複雜,但是我相信本院在經過這麼長時間審理,其實也已經很清楚了。按照都市計畫法第三十九條跟第八十五條的規定,他是授權各地方可以制定他的施行細則。那在臺北就叫做「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我們簡稱為施行自治條例。那按照這個施行自治條例,他是採用兩個雙軌制。就是所謂他在施行自治條例的第二十六條,他規定說你可以定一個土地使用分割槽管制自治條例,就是我們所謂的土管條例。在自治條例的第二十六條說可以定一個土管條例,這個是所謂通案性的獎勵,只要符合這個條件我們就給予容積獎勵。但是他的審議程式走的是都市設計審議,也就是都發局下面的都市設計審議,並不是走都委會的程式,並不是走都委會的程式,而且程式比較簡單、比較明快。 但是在所謂的施行自治條例的第二十五條,他有規定說在細部計畫裡面可以規定容積率。所以細部計畫裡面可以處理容積率的問題。那細部計畫裡面也會有土地使用分割槽管制的規定,所以我們在細部計畫裡面看到一些很像條文的表格,有修正前、修正後以及修正理由,這個就是所謂細部計畫裡面的土地使用分割槽管制規定。所以我可以用土管條例去爭取容積獎勵,我也可以在細部計畫裡面的土地使用分割槽管制裡面去處理容積的問題。這就是所謂的雙軌制,一個是通案獎勵,一個是個案獎勵。這個東西不是我說的,這個在監察院之前的專案報告裡面就有把這個表列得很清楚。就我們圖上的左邊的這個系列,就是都市計畫法,再到施行細則,再到土地使用分割槽管制規則,再到容積率,這個是所謂的個案獎勵的部分,就是本案精華程式走的程式。右邊是走主要計畫、細部計畫,然後土地使用分割槽管制要點、容積率,就是所謂的通案獎勵、土管條例的部分。這是監察院之前研究報告就這麼寫。 另外我們有找到臺北市之前都發局局長丁玉全在議會所做的報告。他之前在議會就很清楚的報告說,臺北市是採用兩軌制:一般性、普遍性的土地使用依照土管條例規定辦理;具特別性質的土地分割槽管制事項,就用都市計畫的法定程式,在個別的細部計畫裡面明確規定。兩者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