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個別之細部計畫裡面,明確規定兩者所循之法律依據有所區別。一般性、普遍性之事項,即所謂圖管條例;特別事項,則於都市計畫法裡面之細部計畫書中做明文規定,其引用者亦為所謂施行自治條例第二十五條關於容積率之規定。彼等在報告中亦提及,故有關容積獎勵事項,可循上開兩軌制之土地使用管制方式予以辦理。 在之前,臺北市政府前都發局局長丁玉群之報告,即明確寫道臺北市政府係採用雙軌制。此丁前局長為何人?彼係從營建署基層公務員一路升任副署長、署長,並非空降之官員,而係一路升上去。且彼為加州柏克萊分校土木博士後研究,故我相信此種意見亦代表整個都發局基本上之意見。 本案到庭之所有公務員,或承認公務員身分之證人,除林清龍之外,所有人均表示此種雙軌制並無例外。我們來看看,此種雙軌制到底實際上是否如此執行,抑或僅係學說理論所定。 昨日有提到大法官釋字第七十二號。大法官釋字第七十二號中提及通盤檢討,意指通盤檢討係法規性質。其言外之意係:除通盤檢討外,其他皆非法規性質。此點我們需表示意見。大法官釋字第七十二號之解釋係指:都市計畫法中所作之都市計畫具有法規性質,因其適用範圍甚廣,包含好幾個區域,只要在此區域內,皆會適用此都市計畫。然而,此都市計畫發布後,個別土地權利人或不動產所有權人受影響者,對彼等而言即屬行政處分。既屬行政處分,即可提出救濟,非對法規提出救濟,而是對行政處分提出救濟。 故大法官釋字第七十二號之解釋意旨係:都市計畫法包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變更、細部計畫,皆屬法規命令,皆具法規性質,無誰先誰後之問題,僅係內容不同之問題。因此,於細部計畫中出現之計畫內容修訂,於本案可見大量比較表格與條文,此等條文即代表細部計畫本身即屬法規性質之命令。故都市計畫發布後,無論係主要計畫或細部計畫,是否符合此規定、當事人是否符合此規定、能否取得獎勵,均需將細部計畫套入當事人之申請中進行審議,方能得出結果。所得結果可能係合法建造或其他處分。 故本案所有證人均證稱:細部計畫可給予容積獎勵。唯有一位名為林清龍者表示不行。然林清龍所主持之下屬案例之都市計畫細部計畫,皆給予容積獎勵,此點實令我們無法理解。彼到庭表示不可給予,然彼所處理之案件卻皆給予。 可否換一下麥克風?以下舉幾個例子,有些與林清龍有關,有些則無。第一個係所謂南港西部計畫案,申請單位為南港防治公司,故係一人,與本案進化城相同,皆為一人。彼給予屋頂獎勵、開發實績獎勵以及其他獎勵,並給予整體開發獎勵。此等獎勵在臺南市之實施者中並無規定,但昨日檢察官提及此係於主要計畫、通盤檢討中,此點我們稍後會做說明。 第二個係南港輪胎西部計畫案,申請單位為南港輪胎公司,亦係一人。彼給予開發實績獎勵。此等獎勵於中文字幕志願者楊棟樑之記錄中亦有所提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