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否則多給一平方公尺就是土利,語氣非常堅決。但是亞丸 2.0 它給予策略性產業企業總部 20% 的容積獎勵,沒有法律依據。在高雄市的實地考察上面,沒有這個要求、沒有這個規定,所以它所謂的法律依據在哪裡?甚至呢,它在本案作證完回去之後 11 天,就公告預告修正高雄市的實地考察,把實地考察第 24 條第一項修正為:都市計畫在擬定或變更時,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於都市計畫書中訂定容積獎勵專案。它直接規定預告修正可以在都市計畫裡面,按照實際發展需要訂定容積獎勵專案。它的修正理由是:本法已經有授權都市計畫書規定容積獎勵的意涵。所以它在作證完非常堅決地作證要有法律依據,作證完回去之後,它偷偷改了這個規定,說可以按照實際發展需要給予容積獎勵。這樣子的做法,實際上打臉它自己,推翻了自己。 所以林欽榮、安南區副都心、南港鐵路地下化、南港策略工業區、高雄煉油廠跟亞丸 2.0 這些案例,都是用這種方式經過都委會審查透過,給予容積獎勵,並沒有所謂的法律授權。但是林欽榮是這樣子做,但是到本院來作證的時候,是說不可以。那甲官昨天有提到,說這些案例很多都有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或者其他細部計畫的授權。所以甲官的言下之意是說,他們有授權,這個授權就在主要計畫裡面、在通盤檢討裡面,或其他細部計畫裡面。 那我們這邊要回應的就是說,過去在主要計畫跟細部計畫並列的時候,早期是沒有分開的,並列的時候會寫到容積率。但是目前主要計畫都不會寫到容積率,因為這個太細了。第二個是,主要計畫如果有容積獎勵,假設所謂的法律授權是主要計畫,主要計畫如果寫到容積獎勵,那我請問你,主要計畫的容積獎勵的授權是什麼?你說細部計畫要有主要計畫的授權,那主要計畫定的這個容積獎勵,它的授權是什麼?沒有。那我再請問你,通盤檢討跟訊刑變更如何提到容積獎勵?那請問它的授權是什麼?也沒有。那個別其他的細部計畫可以互相授權嗎?我想不行。所以個別細部計畫不是互相授權的依據。 所以不管是主要計畫、通盤檢討、訊刑變更、細部計畫,這些不管是臺北市政府自己提的,或者是土地權利關係人自己提的,都是經過都委會審議,不會有差異。不會因為今天是政府提的,我就對它特別好;今天是私人提的,我就要特別嚴格。我想應該沒有這樣子的差別待遇。 那講完又說,剛才提的這個編號時的大安區的這個綠覆率,講完說綠覆率的法律授權在圖管條例第 83 條第一項。那 83 條第一項的規定是說,如果這個地方在建築之前,曾經提供綠地作為公益設施等等,我可以在你將來建築的時候給予容積獎勵。你之前有做綠地,那你現在要蓋房子,我給你容積獎勵。它不是指你現在做綠地,我給你容積獎勵。所以講官把這一條混用成綠覆率的法律依據,是有錯誤的。 那講完又說,這些案例,剛剛講這些案例很多都是複雜的土地所有權,甚至有些是公有地,這個跟本案進華城只有一個地主、只有單一筆土地的狀況是截然不同的。所以我們想問的就是說,難道公有地跟私有地應該不同,應該有差別待遇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