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不同,應該有差別待遇嗎?今天公辦都更跟自辦都更,都應該給不同的獎勵嗎?我想應該不是吧。都委會給予獎勵的時候,不會分你是公有地還是私有地,這個才是符合依法行政的原則。所以是不是說,只要公有地給予獎勵就可以?那亞灣 2.0 因為有 30% 的公有地,我們就可以給獎勵,但是他還有 70% 的私人土地,就可以一起獲得獎勵,這樣就沒有問題。 那這 78 號地,他怎麼知道這時候要進場?那公有地就算給獎勵,難道他不能賣給私人嗎?他也可以標售給私人。所以還有其他像剛剛提的南方、南港輪胎、中泰賓館、國產建材、中油,這些都是一人,都是同一個人。本案京華城一樣在南港策略工業區,是兩個人。這些都可以,京華城公司是一個法人,他背後有無數的股東,但是不行。為什麼?為什麼獨獨本案不行,其他案可以?那產權夠複雜可以給,那太簡單就不行嗎?如果這一區西部計劃,這一區就剛好是我的,全部都是我的土地,就不行嗎?我想這有很多疑問,都沒辦法解釋。 那接下來就是說,檢察官說本案是準用都更。這個我們在第一次準備程式的時候,我們曾經請審判長詢問一下,說本案起訴違背法令,究竟是違背哪一條法令?當時檢察官是說,本案是違法準用都更。那我們要看一下,說本案到底準用的都更什麼?我們可以在這一張這個公展的圖管規則裡面可以看到,說本案是寫「未規定事項準用都更」。就是這個西部計劃有規定的,就按照這個西部計劃的規定;如果他有沒寫到的,為了周全起見,就準用都更辦法。這樣子叫準用嗎?我們所有立法的基礎,只要未規定事項,都準用。明示法也是一樣,本法未規定事項,準用習慣法令,這是通常的立法技術。這樣子有什麼違背法令? 那所謂的未規定事項,在本案未規定事項指的究竟是什麼?我們可以按照右邊的這個修訂說明,他要寫說,所謂的未規定事項,就包含後續執行的部分,就是履行責任義務、怎麼做、標章怎麼設定、保證金怎麼提撥、協議書怎麼簽,就是後續要怎麼去履約,這個部分是準用都更。因為都更關於履約的部分是非常清楚的,為了讓雙方有所依循,所以去準用都更辦法。請問這樣違反什麼法令? 再者,就是檢察官認為本案不能參採都更獎勵專案。但是我們剛才就一直說,本案只要經過都委會依法審議,就可以給予容積獎勵。用什麼專案給予什麼樣的容積獎勵?在一般非都更案件,給予 20% 以下都是合法。這個憑空都可以創造的容積獎勵,為什麼我去參考都更的獎勵專案不行?這個檢察官也沒有辦法合理說明。再者,本案有準用到都更的獎勵嗎?沒有。本案的獎勵都比都更的獎勵更低,所以他並沒有去準用都更的獎勵額度,他只是參採都更的獎勵專案。我們認為這樣並沒有違法。 再來,本案有舉行過多次的都委會。當然這個都委會包含四次的都委會跟三次的專案小組。這些柯文哲市長都沒有參與過。第一次都委會是彭振聲主持的,是決議由白仁德組成專案小組來做演繹。這個組專案小組的時候,白仁德還找了反對意見的陳光中。如果我今天要讓這個案過,我不會找一個反對意見的人進來,但是他還是找了一個反對意見的人進來一起討論。所以我們認為,他們並沒有預設立場往某個方向去做。第二次在 109 年 6 月 20 號的都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