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個方向去做。第二次在 109 年 6 月 20 號的都委會第一次專案小組會議,是白仁德主持。他當時有說這個 downsizing 降低他的發展權,除非是國土保安才會這麼做。考量都市發展需求,建議在回饋之後給予容積獎勵的情況之下,來尋求補救。這個並不是講完所說的直接回復他的樓地板面積,而是說他在提供回饋之後,我們再給予容積獎勵的方式來補救。跟回復樓地板面積是完全不一樣的概念。 第三次是在 109 年 7 月 30 號的都委會,彭振聲主持。當時他對於京華城提出的方案,他表示予以尊重。另外對於先前白仁德建議的尋求補救措施,他認為無需予以補救。所以本案到這個時間點的時候,研議案就已經終結了,並沒有再繼續下去。這個「無需予以補救」,檢方在申請搜尋的時候隱瞞了這個重要的訊息,卻說這個是可以補救、我們決定予以補救,這是完全錯誤的訊息。 另外在 109 年 12 月 24 號,都委會彭振聲組成專案小組來進行討論研究,之後就進入比較深水區了。在 110 年 3 月 18 號,都委會的第一次專案小組會議,當時是聚焦討論在司法性的問題。當時法務局代表有說,都委會沒有創設容積的許可權。但是後來甲官有傳喚他到庭說明,他說他自己也無法確認。我想都市計畫法對一個法務局的同仁或者律師來講,都是非常複雜的一個專業,所以他也坦白承認說他自己也無法確認。所以他當時講了這個話,並不代表一個確定的見解。 那當時都發局代表張立立又舉了兩個例子:一個是市民大道沿線鐵路地下化,另外一個是捷運東延段老舊社群。這兩個案例都是都發局沒有錯。但是張立立舉這兩個案子的意思是說,這兩個案子經過都發處審核、給予都發獎勵之後,又送到都委會來進行細部計畫審議。那在都委會細部計畫審議的時候,再給予容積獎勵。給予的容積獎勵是引用都發條例的容積獎勵,就是所謂的開發時程獎勵、接國和平獎勵,是引用都發條例。並不是說這個案子是都發局給予獎勵而已。但講完昨天說這兩個案子都是都發局,所以張立立是有意混淆。不是這兩個案子是都發局,都發處給過容積獎勵了,但是還不夠,所以送到都委會來依照細部計畫變更,再給予容積獎勵。給予容積獎勵的專案,一樣是參採都發條例的專案給的容積獎勵。所以張立立舉的這兩個例子是完全正確的例子。他的意思是要表示細部計畫可以給予容積獎勵。本案最專業的公務員邵琇珮這麼說,科長楊智勝也這麼說。 那許郭城聽完這些意見之後,認為說給予容積獎勵的釋法性,在細部計畫裡面給是沒有問題。所以在這個之前,所有關於釋法性的討論,雙方可能會有來來往往一些討論過程,但是討論完之後就定調,就再沒有其他爭議。我相信所有會議都是一個討論過程,沒有什麼東西是隻有一自覺的,或者只有一言堂,不可能的一定雙方會有意見溝通,有人說可以、有人說不行,最後就有一個結論出來,大家可以接受再往下走。所以在這個時候,所謂的釋法性就已經得到解決了,就沒有其他疑慮了。 那接著許郭城又有在召開第二次專案小組會議。解決完釋法性問題之後,他開始處理對價跟公益性問題。這個部分許郭城有要求要增加回饋跟降低容積獎勵比例。那他也建議說公益使用面積要從 500 增加到 800,但是本案最後增加到 1138,還有順平道路周邊路面改善、人心道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