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之前有詢問過,關於鄭仁林之語的變遷,你有這個加註意見嗎?你在電子公文簽核的時候,有沒有把它加進去?我們可以看得出來說,這一張電子公文的簽核歷程來看,他們只有寫「送會、送會、送會」,他並沒有加註意見。如果我有加註意見,我會在電子公文的流程裡面加註說「有意見」、「詳復見」,但是完全沒有,完全看不出來他有加註意見。所以這樣的電子公文很快就跑完了,沒有人看到這樣子的變遷。他們說這個變遷是紙本後送,紙本後送我也沒有看到簽核會稿單,所以這所謂的變遷到底去哪裡了?沒有人知道。所以至少可以認為說,本案所有簽核的公務員,簽到副局長幫定安之後,沒有再往上簽,所以副市長不知道、市長也不知道,也沒有送到都委會,都委會也不知道。所以這張所謂宜居城市的變遷,並沒有人知道這件事情,所以對都委會的判斷也沒有產生任何影響。 那這個要不要給這樣的?我相信這個是都委會的專業判斷。這部分只要都委會做出決定,我覺得不管是一般人或者司法機關,都應該予以尊重,而不是自意的再去做司法的審查。這應該是目前行政法院向來的見解。怎麼樣?要繼續講到五點半,你可以停也可以,不然可能也是講不完。明天還是都尊重變遷,還是我們把變當會講完?那剩下是不是就明天再處理?對,因為今天已經不可能講完,但講到什麼段落?都尊重變遷。 好,再來就是柯文哲跟應曉薇的三次變當會。我們有主張說,柯文哲都是參考幕僚的提報單來做建議跟指示。一般來講就是尊重局處的提報單,因為提報單就代表局處的意見,市長並沒有比各局處更專業,但除了衛生醫療之外,大部分都是尊重各局處的意見去做指示。那本案的應曉薇的三次變當會,我們在第三次變當會有看到提報單,第二次有看到提報單,那照理來講第一次也應該要有提報單。但是本案卷證裡面找不到,我們也請求法院發函臺北市政府也找不到。那既然找不到,就沒有證據證明說我們沒有依照提報單的意思去做指示。所以這一部分,我相信柯文哲市長當時是依照提報單的意見去建議說本案送審議。 那再者,指定 PM 是柯文哲市長任內的常規制度,他只是希望案件有人負責,並不是說這個案件一定要過。那這一部分證人陳志明、黃珊珊都已經到庭作證得非常詳細。那再者就是說,指定 PM 對柯 P 來講是一件很普通的事情,如果他覺得重要,他會列管。本案在疫情期間,本案大概發生在疫情期間,柯文哲市長列管的案子有到 261 件,列管就是必須向他親自回報,指定 PM 並不需要回報。所以這個所謂控管的鬆緊程度是有所不同的。 那應曉薇的三次便當會在 109 年 3 月 10 號的這一次便當會,市長是指示說請陳慶人將訴求方案送都發局提都委會審議。那目的是希望說讓當事人可以充分表示意見。但這個建議並不是柯文哲市長憑空想出來的,在都發局 109 年 4 月 15 號的簡帖也有一樣的意見。那林洲民在 106 年 12 月的都委會當場他也說可以送審議,所以這並不是柯文哲市長獨創的意見。那證人黃景茂也說這個送審議只是研究,並不是說一定要過或有什麼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