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李文宗先生的訊息,在 108 年 7 月 15 日到 109 年 8 月 19 號,在朱亞虎手機裡面只有 26 則的訊息,然後內容都是客套的往來。那當然這個我們有問朱亞虎先生:「你不是說私交很好嗎?為什麼只有 26 則?」他當然說又不是男女朋友。可是問題現在的狀況是,如果按照朱亞虎他使用手機的習慣,他其實跟像陳安慈等等他們其實有很大量的往來。如果照朱亞虎講說我們真的私交甚篤,那怎麼會只有 26 則的訊息?那再不要說,他連李文宗先生到底是不是辦公室主任他都不知道。李文宗先生調去北捷擔任董事長,他其實他也不知道,他只是說我那時候去找,突然發現他不見,一查才知道他去北捷。所以以這種種的內容,而且朱亞虎先生在他作證的過程他也講,他是公關,他負責公關的。那所以其實按照朱亞虎的陳述,其實他跟李文宗先生的往來其實是很淺薄的。那其實這有任何的直接感官知覺或認識的事實,讓他判斷說李先生一定會告訴柯文哲?我想他是沒有任何基礎的。那所以這個部分,朱亞虎的陳述大概就是應該可以認為是個人的揣測之詞,不足採信。 接下來有跳嗎?沒有。接下來是關於幫助的部分。當然因為我們是否認 109 年 4 月 1 號有把這個訊息轉告給柯文哲。那當然也不能排除說法院認為說我們應該會轉告,應該會轉告,到底構成犯罪嗎?我們來看看,因為這個法院 76 年臺上 8191 跟 71 年臺上 843 刑事裁判要旨其實有說,幫助犯的成立是要有幫助犯罪的故意,而且你需要在他人犯罪行為完成之前所提供助力。如果是之後提供的助力的話,這個是事後幫助,除非法律有規定,那不構成幫助犯。 那以本件來說,威京集團他們捐款 210 萬元,然後是在 109 年 3 月 24 到 3 月 26 之間進行捐款。那按照最高行政法院 101 年判字 718 號裁判要旨來說,他認為開立專戶這個是邀約,匯款進去就成立。所以簡單來講,當匯款進去的時候,其實所有權已經移轉。那既然所有權已經移轉,本件檢察官起訴收受賄賂,不管是違背職務、法院預知的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的計罪,也都是以公務員是不是實際上收得賄賂來當作計罪的認定。那如果是這樣,在沈慶京他們透過 109 年 3 月 24 號到 3 月 26 號捐贈的時候,收受賄賂的行為已經完成了。李文宗先生事後到在 109 年 4 月 1 號某時,將這個當然是我們假設語氣,然後轉告給柯文哲,那也是他人犯罪行為後的事後幫助。再不要說,其實按照我們剛剛講的已經很清楚了,李文宗先生對於這整件事情其實他是沒有認知的,他哪來的幫助犯罪的故意?所以我們認為,而且即便這個威京集團的捐款,不管李文宗先生到底有沒有把訊息轉告,其實是沒有影響的,不會因為有轉告所以有做其他處理,或沒轉告做其他處理。因為按照檢察官的起訴,他是說你們已經事前有期約賄賂合意了。好,那以上就是關於收受賄賂的部分。 那接下來就是公益侵佔的部分。公益侵佔的部分,其實我們要先處理的大概第一項事情,就是政治獻金的所有權歸屬。今天你幫我按的是嗎?謝謝,好。那其實按照起訴書跟補充理由書來說,曾經有這樣的主張,就是說政治獻金不屬於任何人所有,這個是起訴書講的;補充理由書說政治獻金屬於國家所有。那今天例行庭上檢察官說他是公益性財產,但是實際上是誰的?其實今天聽了檢察官的論告,沒有講到到底他認為是誰的。那當然我們這邊還沒,我們認為是屬於候選人的。到底我們為什麼會這樣認定?那我們先說明針對檢察官主張的部分,因為檢察官當然主張說這是原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