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针对检察官主张的部分那因为检察官当然主张说这是公益性质那并且说假设认为是私人所有的话那这样子那个政府政治现金法的相关规定限制就限制不了了然后就可以拿去投资可以拿去盈利了可是实际上是这样吗因为按照政治现金法的规定他还是在政治现金专户即便是你参选人所有他的使用限制还是有受限制会因为说所有权人不同所以使用限制就放宽吗好像也不会啊所以检察官这样的主张我觉得这个部分是有问题的那另外还有检察官讲到说这个你参选人还有吴欣盈好那关于这一点我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印象其实按照选委会的回函在A14卷的第三页跟第五页吴欣盈是在112年10月24号才进行登记的那印元公司本件他113年10月29号回复的印元公司汇款账户他也是从112年12月1号才把账户的名称加进去吴欣盈这在以正时期那再更不用说本件所有的捐款人我相信这应该是毫无疑问的吧捐款都其实是针对柯文哲先生进行的捐款那他们有移转所有权给吴欣盈的意思表示吗我想应该没有那把这件事情推到本件有关的那个工艺清占的项目里面来看那1,500万授权金的母数其实是112年8月31号以前捐款换小物取得的捐款这时候跟吴欣盈一点关系都没有那另外进办支出款项就是举办捐款换换小物活动他买这些小物的钱也是在112年8月31号以前支出啊所以这些当然也跟吴欣盈没关那至于销售KB小物KB秀采风情资的300万这个按照证据资料就是跟吴欣盈没有关系那至于代售代付邱富生的100万这些都是剩余款为柯文哲参加公子选举之用所以简案官主张是吴欣盈共有这件事情我想在本件其实是有问题的好那简案官另外讲到说台湾高等法院104年上国3号判决他说这个判决的地院判决说那个政治献金不是原告所有的财物好地院的判决这样写可是高院的判决有这样写吗我们刚刚在检察官临时提出来的时候我们赶快查了一下其实高等法院的认定他是认为说因为这个部分只会影响因为专款中用他只会影响到金角库的数额降低对原告不会造成损害他认定的并不是说所有全部属于原告他认定的是对他不造成损害所以这件事情其实检察官应该是错误的引用那个判决了另外还有检察官还有讲到说和民德行善团这件事情和民德行善团跟本件其实有很大的差异是和民德行善团他其实是一个行善目的的款项集合其实他没有一定的对象可是本件不是政治现金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说对你参选人所为的给付所以他有一个很明确的对象所以这个跟和民德行善团我想应该也是不同的以上这个部分大概是回应检察官早上的辩论的部分等一下我们说对我们的部分做说明按照政治现金法的第二条第一款这个刚刚有讲到他其实很明确的讲是说对怎样的人无偿提供动产或不动产等等所以他很明确的讲到是对谁所以他有一个很明确的对象性那另外民法406条也说阵营者称当事人约定一方以自己的财产无产给予他方允受之契约那761条第一项则是动产物权的让与非向物产交付不生效力所以101年判自718号的判决不好意思我自己按好了按不到抱歉101年度判自718号判决当然检察官早上说这个不合用但是我觉得看起来还蛮合用的因为他讲到就说民进党那个案子是民进党他是说开设政治现金专户的这个行为他认为是一个邀约那只要有人把钱贿入款专户就是承诺就会成立一个赠与契约那其实这一点我认为在本案套进来其实是蛮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