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其實這一點我認為在本案套進來其實是蠻合用的因為本件也是你參選人去開了一個政治現金專戶邀約所以捐贈人會進來就是承諾所以成立正與契約然後這也確實符合捐贈人他的意思表示對不起所以按照我們剛剛的解釋這時候除了成立正與契約以外還有動產的交付也有移轉所有權的意思表示合制所以你參選人取得這個的所有權這是我們的主張好那檢察官有主張說不屬於國家所有或是不屬於任何人所有這是檢察官的主張好那說實在通常什麼東西是國家所有其實是法律明文規定的那本件其實我們看不到法律明文規定是什麼因為檢察官一直講說因為政治現金法如何或怎麼樣可是他沒有直接說喔這些錢是所有權屬於國家的或是不屬於任何人所有的那另外政治現金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第7款也說你沒有腳褲他處罰你到繳交為止如果不是所有權人為什麼要這樣主張為什麼要這樣處罰那至於檢察官講到政治現金法第10條跟24條我們去看他的立法理由其實立法理由都很清楚的講到第10條是說專戶是因為易於查明資金收支運用他有講到說所有權不屬於你參選人嗎沒有那24條的規定不得強制執行的立法由說專款專用與私有財產有別我想他這個部分不得強制執行只是要分區分專款專用他其實是沒有要去碰觸所有權變動的狀態那檢察官主張不屬於任何人所有或是他今天講的公益性質其實他沒有講是誰的那既然大家念法律的人都知道不屬於任何人所有那只有一個結論是無主物囉那無主物的情況下任何人都可以先戰嗎我想這個推論其實是怪怪的那另外再來這個政治獻金其實都是捐給柯文哲的那也不是為他人持有之物好那以下我們再說明關於木可公司的部分關於木可公司的角色檢察官今天其實他的主軸就是說要成立授權公司木可公司就是一開始就已經打算要做掏空的這些事宜所以呢他們一開始柯文哲跟李文宗先生就講好就是要做這件事情刻意要經過一個商業公司來做掏空這件事情然後這個是預先都想好的這是假官起訴書跟今天立庭假官的主軸但是實際上並不是這樣的因為我們大概等一下從證據裡面可以看出來在111年年中開始其實木可公司的成立都是在處理授權跟維權的事宜到112年8 9月才開始經營銷售KP小物的這個過程那以下我們先看看資料好那大家可以看到這張表其實應該我換111年11月1號是簽立授權契約12月1號是跟木可跟瑞果簽立授權契約112年4月1號木可跟付存簽立授權契約5月8號核心會議小組說區分競總跟合作廠商推出那個小小物那112年5月20是木可跟競辦簽這個簽授權書然後112年7月6號核心小組會議是說募款小物全面商品化商業化那112年9月11號核心小組會議才說這個選佔所有的商品全責單位統一由李文宗負責其實這主要可以分成兩段就是說111年年中期到112年7月間左右這些都是木可公司是處理廠商授權事宜他自己是不做實際上的銷售等等這些項目是沒有的那是112年8 9月才開始那我們為什麼這麼說呢除了剛剛提出的這些授權資料核心會議小組會議內容以外我們可以看被告跟就是李文宗先生跟柯文哲先生的訊息往來還有李文宗先生跟黃珊珊之間的訊息往來一下好我們這個是按照時間排列的那在110年6月14號的時候柯文哲先生貼了一個訊息然後跟沒有東西6月14號貼了一個訊息跟李文宗先生說去找你和林耀宗談一下他又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