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的說明如下。首先,《政治獻金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不能從事營利行為,所以「競選總部」他能怎麼做?他可以說:「我這個成本一百塊,我賣一百一十嗎?」不行,因為違反營利行為,不能做營利行為。 好,第二,我可不可以送給捐贈者跟支持者?就像剛才講的,會議紀錄裡面說我們要送給支持者什麼等等「捐贈回饋」,這樣可以嗎?這個顯然應該是不行了。因為內政部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的回函有說,這個夠不構成「贈與」,是綜合社會價值判斷觀念,是雙方認知跟客觀情勢。法務部一○○年十一月十四日函說,三十元以下才不是贈與。但是我們本件「捐款換小物」,剛剛大家有還沒看到,等一下會看,就是說我們賣庫存的那部分,他的成本每一項都在一一一元到一三七○元。這個部分,假設我們真的按照那個會議紀錄去把它送給我們的捐贈者,會發生什麼問題?我們現在就是處理贈與案件了。 好,那至於所以七月六號那個小會議紀錄不能執行的原因是這裡。那為什麼是「木可」來賣?因為木可你東西就放在那,那要怎麼辦?當然就是要增加曝光度,讓他繼續把它銷售完畢啊。那這樣子可以增加曝光度,也就是我們講的就是有看板幫忙競選。 好,那關於這個庫存款項怎麼處理?左邊這張圖是調查局人員計算的,他說我們按照我們提供的資料算算成本怎樣,所以造成成本的部分有一三二一六一五元。說這個部分是我們賣「捐款換小物」庫存的款項。但是實際上這些款項我們不是不處理,所以我們做了什麼事?我們在已證十九號「木可公司」跟李文宗先生的親友,我們在一一二年十二月間一共去回捐了一三五萬。 那另外除了這一點以外,木可公司其實他的 KP 小物,他有提供無償提供給黨工、職員使用,這個是沒辦法計算的。這個誰講過呢?這個黃珊珊講過,李婉萱也講過。我相信假設檢察官或是辯方有興趣問,很多人大概大家都會講。 好,那另外檢察官也提了簡證九十六號,說木可公司付了社會福利部陳雅玲的薪資一一五二一○四。對耶,那個為什麼我們要幫「競辦」付這個薪水?為什麼?好,以下這就是我們的處理方式。 那接下來檢察官提了三張訂購單:臺灣創新、惠生跟宜山,那還有 KP 秀禮包的部分,左邊這三張。那這三張其實就是這三張訂購單。這三張訂購單大家可以看裡面有什麼?「阿伯爽快」T 恤、手錶,還有 KP 莊園咖啡含杯子,然後帆布袋。這個部分跟咖啡莊園,這個是 KP 秀禮包的一部分。然後另外還有「自立筆」。好,大家可以看「阿伯爽快」襯衫 T 恤跟手錶,這個不是「捐款換小物」的範圍喔,這不是。而且按照捐贈資料,「阿伯爽快」T 恤是我木可公司去跟「阿伯加油站」採購的,然後再轉賣。好,這個手錶是我們跟呃「立頂公司」採購轉賣,所以這都跟「競辦」無關。 那另外呃莊園咖啡跟帆布袋,這個也是我們自己買的,木可公司自己買的,也是跟「競辦」捐款換小物無關。那另外自立筆八支,對啦,自立筆確實這個是「捐款換小物」的內容沒錯,可是這也包含在剛剛這個一三五萬、一三二萬裡面。因為裡面大家可以看,他統計的時間是一一二年八月二十六,喔,他裡面有自立筆多少支?然後你看這邊呃自立筆的時間採購金額是一一二年十月十九,所以都在裡面。 那至於 KP 秀禮包的部分,其實是盲盒,沒有人知道裡面到底是什麼喔。好,所以銷售 KP 小物這件事情來說,基本上我們不認同他有任何的侵佔。那即便像檢察官講的,啊這個應該是政治獻金好了,我們也認為這個在柯文哲呃,按照檢察官的說明,這個木可公司是柯文哲的公司,所以在柯文哲控制所有的公司之間、帳戶之間移動,也沒有侵佔的意思。 好,接下來是關於 KP 秀的部分,等一下再移動一下。好,KP 秀的部分。好,KP 秀的部分,檢察官剛剛有講到呃呃《政治獻金法》第二條第一款,對對,你對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