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獨立記帳,我的運用有一定的限制,怎麼聽起來有沒有跟那個泥參選人的狀況很像?他只是你從事社會活動的時候另一個身份。但是因為獨資商號跟泥參選人都不是獨立的權利主體,他都沒有法人格,所以他實體法上的權利都是還是回歸到自然人的身上,這是一個我們要先考慮的點。 至於說這個政治獻金到底是誰的,其實所有的應該是說沒有不一樣的法律見解,就是政治獻金除了政黨的發起設立是單獨行為以外,其他的行為都是捐贈,就是民法上的贈與。這個是法務部都不爭執的,應該說法務部、檢察院都不爭執的一個法律關係。那如果是這樣的話,那捐贈的定義不就是這樣嗎?就是我把錢給你,你取得所有權,不就是這樣嗎? 那另外一個角度我們可以看看,就是說好啦,你說今天那個受捐贈者沒有取得這個所有權好了,那請問你捐贈者呢?捐贈者在他把這個東西捐給泥參選人,說他就沒有所有權了,他放棄了耶,為什麼呢?你看我們那個捐贈者,你捐在一定範圍,他是可以在報稅的時候當作列舉扣除而扣掉的,就當作他沒有這個收入。所以捐贈的他已經沒有所有權了,你又說那個受捐贈的人不能取得這個所有權,那跑到哪裡去?國家捐贈者可沒有這種想法,他沒有說要給國家。 然後第三個是說,其實就像剛才講的那幾個民事判決,他其實描述的東西真正的關鍵是在說,不是在說這不是個人財產,而是這是不能自由處分的個人財產。所以他是承認這是個人財產的,只是你不能自由處分,你的運用方式受到限制,就像商號或者是一般的公益團體都一樣。所以所有權還是誰?所有人是誰?還是柯文哲的,這不會改變這個性質。 那像剛才講到說和民德行善團,這要講一下為什麼和民德行善團會成公益侵佔。你們知不知道他法院認為他的所有權是誰的?是捐錢的那個人。為什麼?你看通篇和民德行善團的這個判決裡,他不敢講捐贈,他叫捐輸。為什麼?因為和民德行善團他是非法人團體,他不是一個權利主體,他不能取得所有權,你不可能跟他產生什麼法律關係。所以在判決裡面認定的是所有捐輸的人,就是那個集合財產的所有權。所以那個案子在討論的關鍵其實不是在所有權,而是在這樣子的錢是不是具有公益性質。檢察官在起訴書的時候也是著重在描述他是不是公益性質,所以這跟所有權其實沒有關係的,沒有關係的。 那這樣子就可以講到說,那至於說最後這個錢要捐到國庫,這有什麼影響?我們一般的社的財團法人不都是這樣嗎?目的不達的時候,你錢就要捐給地方政府,不就是這樣嗎?怎麼可以因為這樣子就說所有權人不是那個公益團體的呢?當然是不行。 那現在又有一個另外一個關鍵,檢察官在主張有一些東西,有一些那個公益性質的型態是什麼?他認為這一個財產的性質是政治獻金。政治獻金就是大家想要支援你,不管是柯文哲講說募款什麼支援都一樣。但是捐贈者在把這筆錢送出來的時候,他沒有直接送到政治獻金專戶,而是送到了木可公司或者是其他的。他講這個情形,檢察官說這個時候構成這個公益侵佔,因為他的目的跟真正做的事情可能是不一樣的。 好啦,今天剛才唐律師已經講了,事實上每一個把錢拿出來的人都很清楚,我現在不是要送政治獻金專戶,我是要送給木可,我哪有受騙?沒有受騙。今天就算是受騙了,我們還是要回到民事的法律關係去看,民事的法律關係為了維護交易秩序,目前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