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看民事的法律關係,為了維護交易秩序目的,也就是他的動機,是不是要支援這個柯文哲,他並不影響你一時表示的效力。就是等於說,我的目的是想要支援柯文哲競選,可是我把錢送到木可去,我的動機不會改變我送給、把錢交給木可公司這個法律性質、這個法律效力。木可公司還是取得所有權的。只是如果捐錢的人說:「哎呀,我被騙了,你明明是告訴我要捐給或者是要幫助柯文哲,怎麼錢跑到木可那裡?」照民法的規定是說,如果發生這個狀況的話,捐錢的人可以在一年之內撤銷他的意思表示,把這個錢收回來。可是如果一年之後還沒有撤銷他的意思表示怎麼辦?這個錢就確定是木可的了。沒有錢,你什麼動機,那個都不會影響。 那如果是這樣子的話,木可的就是木可的,那哪裡來的公益侵佔?從頭到尾沒有經過政治獻金帳戶,沒有進到柯文哲的手裡,柯文哲從來沒有取得所有權,從頭到尾的所有權都是木可的。這怎麼會構成侵佔呢?會不會構成其他犯罪我不知道,至少檢察官沒有這麼主張,我們現在也不用考慮這一點。 那再來,這個是再來另外行政責任跟民刑事責任的部分。因為其實我們可以看到,這個我們柯先生他被監察院罰錢了,可是該不該歸屬、該不該認為具有政治獻金的性質,跟這筆錢現在是誰所有,那是兩件事。因為其中一種形態就是說,你這筆錢應該列為政治獻金,可是你卻沒有列進來,這時候所有權是別人的,這時候國家會罰你錢,可是所有權還是別人的。這是兩件事情,這個不能混淆的。 那最後一個是在講這個眾望基金會的這個背信罪的部分。財團法人法為什麼寫這個?財團法人法第 14 條這個寫說:「財團法人不得以通謀詐欺或其他不正手段,將財產移轉或運用於捐助人或其關係人,或由捐助人或其關係人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其實講真的,我不知道檢察官起訴是為什麼要引用這個條文。為什麼?因為這個關係人在第 17 條第 2 項有規定:「前項及前三條所稱之關係人,是指配偶或五親等內之親屬。」那請問你,我們這個案子其實列了好多人,對不對?就是在檢察官說有領薪水的那些人,那些人有沒有、有沒有是那個捐助人的這些利害關係人?都沒有耶。所以講真的,我不知道檢察官為什麼認為這一條法律的規定會是這個李文宗背信的基礎。 我不知道,那檢察官其實他討論最多的是那個李文宗可能涉及背信的是這個條文,就是在眾望基金會的章程,章程第 7 條第 2 項說:「前項業務之支出不得低於全年支出及其他各項收入總額之 60%。」可是在 112 年,檢察官起訴說在 112 年度的總支出高達 6 成沒有用於公益事項之業務支出,所以這是檢察官主張被告李文宗涉及這個背信的。其實比較看起來比較好像有一點點道理的這個依據。可是這個我們今天就要看幾個關鍵了。 剛才這個唐律師有提到說,眾望基金會的業務在第 7 條第 1 項,他列了那麼多八款,偶化的那個黃線的部分比較少,只有在第二款之社會福利與公益等相關宣傳服務及教育訓練,然後第三款是社會福利短中長期策略研究,然後第四款是在社會公共議題研討。好,所以我們可以看到眾望基金會,他是一個以政策研究、策略提出為導向的一個公益社福基金會,是不是?你反而你看真的捐錢哪裡有寫捐錢?我看那個這個什麼,可能第六款吧,相關獎助學金還有什麼社會,那反而是少的。那個不是眾望基金會他主要的業務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