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各產業一定有各產業不同的計算毛利的方法。正如剛才所說,毛利是成本與售價的關係。因此,檢方這個想法,我把它定義為「售價成本比」,也會有類似的效果:一定要看同業,而不能一味地直接以說四到五倍就算是高了。這事實上是必須要看產業別。很遺憾的是,檢方沒有舉證,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這個四到五倍,按道理說是李文宗和李文娟的 Line,李文宗指示說成本要這樣去計算,按照成本價的四到五倍去計算。那這樣子假設它是高的話,那麼我們的第三波是不是有問題呢?答案是:一點關係都沒有。為什麼呢?請看這封 Line 是 112 年 4 月 20 日所傳的。我們看一下第一波是什麼時候?第一波是 112 年 5 月 29 日,也就是三個月後;8 月 12 日推出第二波;直到 9 月 27 日才推出第三波。我們完全看不出來這個 4 月 20 日的討論或是指示,跟 9 月 27 日有什麼關係。那麼,是不是有一個指示就顯示它過高呢?我們完全看不出來。 我們再往下走,檢方有引用一些函釋。這些函釋可能是各取所需,因為函釋內容相當長。剛才檢方在舉這個函釋的時候,強調的是什麼呢?就是說凡是有政治活動,如果是有政治活動,就應該是什麼呢?是政治獻金。但是,我發覺它好像漏了這一點,就是我剛剛所強調的:在構成要件裡面,「不相當對價」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沒有對價、沒有不相當的話,就不屬於政治獻金的範疇。這個內政部的函釋寫得非常清楚。 那麼我們要怎麼樣界定呢?我們剛剛說了,檢察官是定價處理成本。那即使要這樣子的話,我們應該什麼呢?我們不看毛利率,我們看「準確定價成本比」。我們也應該參考 1 至 2 年間同業、同類、相等品質的商品比例。第二個就是我剛剛所說的,這封 Line 是 112 年 4 月間的,這是第一波之前。而第一波本來就是政治獻金,所以如果這樣算高、算型不相當的話,那也沒有任何問題。 我們綜合來看,實際上在調查局的時候,他們已經整理過了。根據他們所蒐集到的各種證據,他們的整理結果是:第一波定價是成本的 4 到 9 倍;第二波是成本的 2 到 9 倍;第三波幾乎都是 2 倍。他有 29 種商品,其中有 20 種是 2 倍,7 種是 3 倍,只有 2 種是 4 倍。很明顯可以看得出來,第一、二波的定價策略和第三波是截然不同的。而第一、二波很明顯是政治獻金,是募款。那麼第三波,不管你叫他募款,不管你說柯文哲說他叫募款,誰叫他募款,民眾黨說是募款,某某某說他是募款,都跟這個定義一點關係都沒有。不是我們主觀說募款,就一定會落入政治獻金的範疇,這是我們法律人的天職。 所以第三波,我們來看看,我們來比一比。我也不知道 2 到 4 倍算不算高。那麼檢方可以舉證,第三波很明顯地,因為民眾黨對他們的界定,或是募款公司對他的界定,就是商業行為。因此,就不能用過高的定價去販賣這個小物。而 2 到 4 倍跟前面相較,很明顯低了很多。那麼如果檢方認為 2 到 4 倍是過高,變成不相當的對價的話,請舉證。 我們再看 KP 社的部分,我的說法也很簡單:不相當。當然很多人都說 8800 很貴,Blackpink 也是 8800,那怎麼可能呢?我們柯文哲怎麼可能跟 Blackpink 相比呢?沒錯,說得很好。那我們先看第一個,目的與政治無涉,這個唐律師已經強調過,我就不再說了。那第二部分請看中間,KP 社呢,我們對它做一個財務解析。它的總收入是 531 萬左右,總成本是 454 萬。我們幫它算毛利率,14.5%。14.5% 的毛利率算高嗎?我相信在大部分行業來說,這並不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