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你參選人所有,就本案來說是柯文哲所有,那不是他人之物。那麼就算有目的意在使用的話,那麼我的結論就是這樣,頂多就是行政法,跟侵佔無關。但是我們就不用再討論太細了,因為剛才李律師講得非常清楚。 那麼檢察官也先打好預防針了,在上午說,他說辯護人可能會主張說這些都有行政法,然後就幹嘛還要刑罰呢?他說不不,他說因為寫得很長我來不及記,他說行政法僅限於誤報或漏報的情況,或是偶而為之的。那我真的很想請教檢方,您的依據在哪裡?立法理由嗎?還是某些實務見解?還是學者見解?都歡迎提出來,因為我不知道有哪些行政法是僅限於誤報、漏報或是偶一為之。然後呢,您說如果不是誤報、漏報,然後呢而且是多次的話,就應該依刑罰,那請問依據在哪裡?我們看不出來。 好,那麼所以我們再看,再往下的話,所以再看一次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就是第一項,就是公益侵佔罪。那麼它的前提是要犯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罪。那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罪寫得很清楚,就是什麼呢?重點是自己持有他人之物。那目前呢,就這個部分來說,我們看不出來柯文哲有持有他人之物,所以也看不出來這樣會成立侵佔。 好,附帶一提,檢方尚有所屬的各種情況,全部都有相對應的行政法可以處理。我們並不是隻有刑法來治天下,我相信檢方也是以也是胸懷我們的社會吧。所以呢,可能就會覺得說不行,這個如果沒有刑法還得了?那但是請記住,這是立法者的選擇。我們不知道他的正當與否,但是立法者的選擇是,當出現了政治獻金法所列的那些狀況的時候呢,那麼他的選擇是用行政法。他寫得非常清楚,不能我們在論述的時候,我們不宜說如果不能這樣子的話,那就不就是怎麼樣、怎麼樣、怎麼樣了,我完全看不出來這個效果。 那麼我們同樣的說法也可以變成說,如果闖紅燈不關起來的話,那實在就完蛋了,我們就變成一個交通大亂的社會。我相信並不是隻能以刑法來治天下,也不是刑法萬能。我相信刑法萬能的結果就會造成刑法肥大。好,我們再往下的話。 好,再來這邊的話,一千五百萬的話我就不講了,因為唐律師已經講得非常清楚。那剩餘款的部分的話,這邊也應該就已經講得太清楚了,我都不知道要說什麼了。那麼這邊要強調的就是,就是關於被告李文娟,他有一部分是跟所謂的蔡豐公司這邊有關係的,我這邊要再多說一下。 第一個呢,呃,編戶人這邊認為說,第一個我們可能所看到的孫丁君的說法是這樣子,他想要去支援柯文哲選總統,但是他不想要直接捐款,希望用贊助服務的方式來進行,這個沒有問題,這是孫丁君的說法。而李文娟的認知是什麼呢?第一個我們一定要知道,李文娟沒有遇見過孫丁君,這點一定要先確認。然後呢,當然呢,各位有看、有機會看一下起訴書,這邊寫得非常的神奇。因為呢,我所看到的就是,我也不知道那個,我也沒有看到任何的證據證明說這個柯文哲對這件事情知情,或是李文娟對這件事情知情。可能是我看卷看得不夠仔細,那麼但是呢,都被寫進去了,都寫進去了,也就算了。 我們現在回到李文娟。那李文娟這邊的話呢,他只是被告知說蔡豐公司要匯入一筆款項,要開立發票,那開立的名目就寫設計顧問費,OK,就是這樣子。那麼他並不知道,也沒有任何證據知道說吳敏軒有把這個話、有把孫丁君的話忠實地傳給李文娟。我們看不出來,如果有任何的證據證明李文娟跟孫丁君曾經聯絡過的話。因為檢方第一時間就已經把李文娟的手機扣走了,我相信呢,那個經過那麼長時間應該早就發現,對不起,聯絡人有孫丁君。按照吳敏軒的說法,他們聯絡方法是用手機,所以不管是通聯或是不管是什麼,我們都看不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