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你参选人所有就本案来说是柯文哲所有那不是他人之物那么就算有目的意在使用的话那么我的结论就是这样顶多就是行政法跟侵占无关但是我们就不用再讨论太细了因为刚才李律师讲得非常清楚那么检察官也先打好预防针了在上午说他说辩护人可能会主张说这些都有行政法然后就干嘛还要刑罚呢他说不不他说他因为写的很长我来不及记他说行政法仅限于误报或漏报的情况或是偶而为之的那我真的很想请教检方您的依据在哪里立法理由吗还是某些实物见解还是学者见解都欢迎提出来因为我不知道有哪些行政法是仅限于误报漏报或是偶一为之然后呢您说如果不是误报漏报然后呢而且是多次的话就应该依刑罚那请问依据在哪里我们看不出来好那么所以我们再看再往下的话所以再看一次刑法336条就是第一项就是公益侵占罪那么它的前提是要犯335条第一项之罪那335条第一项之罪写得很清楚就是什么呢重点是自己持有他人之物那目前呢就这个部分来说我们看不出来柯文哲友持有他人之物所以也看不出来这样会成立侵占好附带一提检方尚无所局的各种情况全部都有相对应的行政法可以处理我们并不是只有刑法来治天下我相信检方也是以也是胸怀我们的社会吧所以呢可能就会觉得说不行这个如果没有刑法还得了那但是请记住这是立法者的选择我们不知道他的正当与否但是立法者的选择是当出现了政治现金法所列的那些状况的时候呢那么他的选择是用行政法他写得非常的清楚不能我们在我相信在论述的时候我们不宜说如果不能这样子的话那就不就是怎么样了我完全看不出来这个效果那么我们同样的说法也可以变成说如果闯红灯不关起来的话那实在就完蛋了我们就变成一个交通大乱的社会我相信并不是只能以刑法来治天下也不是刑法万能我相信刑法万能的结果就会造成刑法肥大好我们再往下的话好再来这边的话1500万的话我就不讲了因为唐律师已经讲得非常清楚那剩余款的部分的话这边也应该就已经讲得太清楚了我都不知道要说什么了那么这边要强调的就是关于被告李文娟他有一部分是跟所谓的采封公司这边有关系的我这边要再多说一下第一个呢呃编户人这边认为说第一个我们可能所看到的孙丁君的说法是这样子他想要去支持柯文哲选总统但是他不想要直接捐款希望用赞助服务的方式来进行这个没有问题这是孙丁君的说法而李文娟的认知是什么呢第一个我们一定要知道李文娟没有遇见过孙丁君这点一定要先确认然后呢当然呢各位有看有机会看一下起诉书这边写得非常的神奇因为呢我所看到的就是我也不知道那个我也没有看到任何的证据证明说这个柯文哲对这件事情知情或是李文宗对这件事情知情可能是我看卷看得不够仔细那么但是呢都被写进去了都写进去了也就算了我们现在回到李文娟那李文娟这边的话呢他只是被告知说采封公司要汇入一笔款项要开立发票那开立的名目就写设计顾问费OK就是这样子那么他并不知道也没有任何证据知道说吴敏轩有把这个话有把孙丁君的话忠实的传给李文娟我们看不出来如果有任何的证据证明李文娟跟孙丁君曾经联络过的话因为检方第一时间就已经把李文娟的手机扣走了我相信呢那个经过那么长时间应该早就发现对不起联络人有孙丁君按照吴敏轩的说法他们联络方法是用电话所以不管是通联或是不管是 Jos